【大紀元2月8日訊】簡述:
企業拖欠工人養老保險費,工人們向法院起訴。企業領導及相關部門人員怕工人們勝訴,導致一些深層違法問題揭露受到嚴懲暗中搗鬼。司法人員在明知有關法律禁止企業拖欠工人養老保險費情況下枉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工人們合法訴訟請求,再這裡工人們向全社會求助,幫助工人們討回公道。
詳情:
我們(29名工人)是唐山市路北區光華電控設備經營站(前身唐山市電器控制設備廠,1996年7月宣佈破產重組後更名為唐山成套電控設備廠,2001年又更名為唐山市路北區光華電控設備經營站,企業性質大集體,中型企業)正式職工。我們29人在94年底前是病休職工,1995年1月, 其中的17人簽訂了停薪留職合同(停薪留職期間養老保險費已經合法交納),分別是:一年的15人(1995年1月-1995年12月)、二年的2人 (1995年1月-1996年12月);其中的9人簽訂3年長休合同(1995-1997);以上26人合同分別在1995年12月、1996年12月、 1997年12月31日到期後,單位按其他已經下崗待工的(數百名職工1995年3月陸續開始下崗待工)職工一樣待遇,並且單位給辦理了下崗待工證或開據了證明信;其中的3人1995年3月隨同數百名職工下崗待工,並且單位開具了下崗待工證明。(我單位職工屬於內部下崗未進入勞動局三年後失業的下崗職工再就業中心 )。
可是到2001年12月初,單位與全體職工重新簽定在職正式職工勞動合同時,發現單位未給我們29名工人交養老保險費;分別是: 15人1996年1月-1998年8月、2人1997年1月-1998年8月、9人1995年-1997年12月31日簽3年長休合同期間及在1997年 12月31日合同到期後至1998年8月、3人1995年-1998年8月。我們(29名工人)隨即(2001年12月初)我們提起了訴訟(請求補交拖欠養老保險費)。可是唐山市路北仲裁委員會,唐山市路北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超訴訟時效為由,先後草率、違法地駁回我們29人合法訴訟請求,所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單位給開具的下崗待工證明(蓋有單位公章)置之不理,嚴重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執法準則,錯誤地引用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司法機關置事實與法律於不顧支持了違法行為. 29名職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在「腐敗黑手」為了個人的利益(所謂政績等)干預操縱下被枉法無情地剝奪了.
單位至今從未依法每年向全體職工公佈養老保險交費情況,從未依法由職工本人在《養老保險手冊》上核實簽字生效。嚴重違背了勞動部關於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通知第十條:職工對《手冊》記載的各項內容核查蓋章(或簽字)後,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核查並蓋章;《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等法規。致使職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而失去。
29人所持下崗待工證明是單位依法開具的,合法有效,是受法律保護的。
29名職工訴訟請求事實清楚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十二條: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第二十三條: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足額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足額補繳;《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職工下崗,停薪留職後,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另外:勞社發(1999)36號《關於清理回收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徵繳和清欠工作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03-19)《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1999-11-05)《關於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2號《關於切實做好勞動保障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勞社部發(2002)39號《關於開展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稽核和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文件對拖欠職工養老保險費都做了禁止、追繳、補交、懲治的強制性規定。以上法規文件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為了社會穩定,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一心一意搞好經濟建設的決心,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偉大形象。綜上所述,29名職工主張養老保險權利是合法有效的,有著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理應受到保護。
國家依法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屬於國家政策的強制性規定,無選擇性、不能協商、更不能簽定內容違反現行法律的合同,簽定也是無效的。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這是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養老保險,針對職工個人而言,其所帶來的是一種預期的保障,是一種附條件的利益。養老保險,必須是年滿退休年齡退休後才可以按月享受,是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存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違規拖欠制定了懲治辦法,就是為確保職工養老保險費的交納,使職工退休後老有所養,勞累一生晚年能有飯吃。29人主張養老保險權利,實際上是主張其預期權利及獲得這種權利的資格條件,不存在時效超過的問題。
作為弱者的我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再高一個境界的說,為了共和國的司法公正,為了「黨的三個代表」 能充分體現,為了共和國與時俱進,繁榮昌盛,為了社會的穩定,為了29名弱者晚年吃口飽飯。向全社會致力於捍衛共和國法律的尊嚴,黨和政府形象的人們請求幫助,幫助29名弱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打破為了所謂政績等個人利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可惡的,腐敗的,違法的,干擾司法公正的影子,糾正枉法判決,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法制。29名弱者向您們致敬!29個家庭感謝您們!
蒼天!請聽聽29名弱者的哭聲吧!29名弱者的心在流血。蒼天!29名弱者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卻槍斃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蒼天!29名弱者能討回公道嗎?公平、公正、法制你在哪———!?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對以下事實應給予認定:
1,市中級法院判決29人合法訴訟請求超訴訟時效無法律依據,而且適用法律錯誤。
2, 單位給29人辦理的下崗待工證或開據的下崗待工證明信(蓋有單位公章)具備法律效力,企業職工下崗待工期間養老保險費由企業交納。
3. 17名職工的停薪留職合同和9名職工的長休合同分別到期後至1998年8月期間以及3名職工1995-1998年8月期間與單位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企業應交養老保險費。
4, 九名職工在所簽的長休合同期間企業應交養老保險費.
5 ,29名職工要求單位補交拖欠的養老保險費正確.
說明:2002年12月二審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我們29人合法訴訟請求後,我們29人申訴到一審法院可是同樣在2003年3月被駁回,2003年3月又申訴到二審法院至今無音信。
唐山市路北區光華電控設備經營站29名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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