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縣政府不作為縣法院不作為

關於請求保護採礦權恢復生產的緊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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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7日訊】貴州省政府辦公廳:

我礦是1999年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並取得年產9萬噸的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2004年5月經變更取得年產30萬噸的採礦許可證,根據習水縣人民政府《習府專議》(2002)55號紀要的精神,我礦於2002年七月准備開始搞技改,從年產9萬噸提高年產30萬噸的規模,同時引進2個投資人李子亮、葉勇泉,簽訂協定明確合作的目的是要達到30萬噸技改,各方共同按比例投資(總投3385萬元),2003年1月28日得到貴州省煤炭管理局黔煤規字[2003] 65號檔批復,2003年9月19日該項目得到省國土廳的批准,當時我礦已投資到近500萬資金,但由於李、葉二人違約,不按規定投足資金,只投資90萬元,致使已批項目無資金來完成,技改無法按期完成。最終李、葉二人明確反對技改,與我方發生分岐,2004年元月我礦訴訟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二人的投資,現我礦只好獨自完成技改,並籌集足夠的資金,正在進行技改,現已投資上千萬元。

李、葉二人在法院書面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只是要求清算。在雙方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2004年3月李、葉二人帶幾十名社會閒雜人員衝進煤礦,長期堵廠不准生產,並揚言誰敢下井就拉電閘,致使我礦被迫停產,由於李、葉二人長期堵廠,使我礦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同時也使國家稅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具體資料如下:我礦每天生產400噸原煤,每天產值8萬元,國家稅每天應繳 3.2萬元。現李、葉二人前後堵廠已累計達150多天,給我礦造成千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國家稅收損失現已達450多萬元。除此之外,李、葉二人堵廠停產造成我礦採煤礦井變形,無人維護,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失修,給我礦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嚴重威脅著礦工的生命安全,同時也使400多名礦工生產生活無著,影響社會的穩定。

綜上述,李、葉二人蓄意破壞採礦秩序,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根據《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請求貴廳依法查處,責令李、葉二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保護我礦的合法權益,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此致

敬禮!

習水縣振興煤礦
2004年12月28日
抄報:習水縣國土局習水縣人民政府
聯繫電話:1370851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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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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