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綠色通道——小金庫
【大紀元2月7日訊】小金庫:亦即“賬外賬”,有專家分析,是中國特色政治、經濟體制的衍生物,隨其執政體制派生、發展、擴大、延續至今。知情者稱,,小金庫從不受財經制度制約已遍及中國的城鄉黨政、企業各階層。官方媒體稱其為腐敗黑洞。百姓道白曰,各級貪官的綠色通道。
小金庫流通“四步曲”——處理單位非正常支出→主要領導小數額貪污→主要領導大肆侵吞→領導集體合夥貪污。
據新華社日前報導,2000年至今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共初查貪污賄賂案件線索300餘件,發現小金庫140餘個,涉及資金3000多萬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中,63%的貪污案件涉及小金庫資金,賄賂案件中42%的行賄款項來自小金庫。
案例一:濟南市一家建築裝飾有限公司自1995年成立後,五六年間共積累資金170余萬元,資金的唯一用途,就是用於在承攬工程中進行上下“打點”,檢察機關查證,僅直接用於現金和有價證券行賄的小金庫資金就達110余萬元,涉嫌9名貪官。案例二:山東省旅遊展覽公司總經理武某自1997年至2000年間,積累起數百萬元的小金庫。隨後,指使會計偽造支出賬目,侵吞了460余萬元國有資產。案例三:前不久,濟南市曆下區檢察院反貪局查出一句有行政執法權的監督站設立小金庫70余萬元
據曆下區反貪局官員黃建強披露,從貪污案件看,設立小金庫以後運行軌跡:開始用於處理一些單位不好直接下賬的非正常開支;隨後,就出現小數額的化公為私且數額逐漸加大;僅一把手撈好處難以平衡內部利益關係,接著是領導班子集體私分國有資產。。
“小金庫”:亦即“賬外賬”,根據有關規定: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
“小金庫”:來源主要包括:(一)各項生產經營收入。包括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殘次品和邊角廢料收入、處理報廢固定資產變價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銷售不動產收入、發售股票申請表售表收入、股票發行費收入等。(二)各項服務和勞務收入。包括加工、維修、運輸和代理業務收入、服務業收入、廣告收入、出版發行收入、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等。(三)各項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形式的價外收費。(四)各種集資、攤派、贊助、捐贈等收入。(五)股票、債券等投資收益。(六)各種形式的回扣和傭金。(七)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八)各項罰沒收入。(九)各類協會、學會的會費收入等。(十)其他應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應交存財政專戶的收入。(十一)通過虛列支出、資金返還等方式將資金轉到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的款項。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張東輝認為,小金庫是當前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較為隱蔽。……對公款私存現象怎樣區分、制止;對私存私放的資金怎樣及時發現等,幾乎還處於無計可施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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