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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拔河猝死 最高法院判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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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四日電)董姓男子在八十九年間參加運動會拔河比賽時猝死,保險公司認為董姓男子隱瞞心律不整病史,拒絕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家屬因此告上法院,全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董姓男子心肌梗塞,事先無法預測,符合意外死亡要件,判決國泰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一千餘萬元,本案定讞。

董姓男子在八十九年參加屏東縣恆春鎮運動會,參加拔河競賽時休克,經緊急送醫後宣告不治,法醫相驗後認定死因應為心肌梗塞。

董姓男子死亡後,家屬即依規定向國泰保險公司申請死亡給付,但國泰保險公司以董姓男子投保前未善盡誠實告知責任,隱匿心律不整病史,猝死原因應為舊疾復發而非意外死亡,依合約規定拒絕給付保險理賠金予家屬。

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醫學專家意見,認定心律不整並不足以造成心臟突然停止而使人猝死,又以董姓男子僅有心律不整病史,沒有陳舊性心肌梗塞疾病,認為董姓男子因突發性心肌梗塞死亡為意外,判決國泰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理賠金一千零二萬餘元予家屬。

國泰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院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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