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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大紀元2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桃園縣歡喜生活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注醒,不滿2004年總統大選時發生槍擊事件及選舉結果,向外界散發鼓吹刺殺總統文件,接受電視台採訪時,仍表達同樣意見,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駁回賴某上訴,仍依煽惑他人犯罪罪名,判處賴某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並沒收相關文件確定。
法院審理時,現年四十三歲的被告賴注醒以「言論自由」抗辯,但合議庭指出,言論自由尚有限制,從刑法以殺人、傷害與恐嚇等罪的刑事責任,來保護人的生命、身體法益,就可見言論自由並非沒有任何約束、規範。
判決指出,被告賴注醒不滿2004年總統大選發生槍擊事件及選舉結果,九十三年4月7日、15日、27日,在桃園縣楊梅鎮的歡喜公司內,以電腦打字製作標題「發動革命的時候到了」、「革命黨正式成立宣言」等文件,內容除鼓吹他人刺殺總統外,更表示將以此為職志,不是叛亂,也不是政變等等,再傳真給民進黨、台聯、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等多位立委。
經立委蔡煌瑯披露,平面報紙報導,賴注醒接受多家電視台採訪,以及接受某電視台某節目專訪時,繼續發送文件,甚至回答問題時仍表示,體制內已無法解決,革命是要付出代價等等,繼續煽惑他人觸犯殺人罪。
桃園地檢署同年4月30日下午,指揮員警前往歡喜公司搜索,扣下相關文件廿八件,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皆認定賴注醒已觸犯煽惑他人犯罪;因法院判處賴某六個月徒刑確定,賴某若要避免入獄,須繳交罰金新台幣十六萬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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