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八日電)二年前SARS期間,李姓民眾在機場入境時拒絕接受量測體溫的防疫措施,被台北縣政府罰款新台幣六萬元,在訴願無效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合議庭認為裁罰於法有據,判決李姓民眾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九十二年三、四月間,亞洲地區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為防止疫情擴大及有效控制疫情,行政院衛生署在當年四月十五日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公告緊急防疫措施,採取強制量測體溫、隔離等強制措施。
在機場入境大廳強制實施量測體溫第一天,李姓民眾自中國大陸地區返台,因拒絕量測體溫,與現場保安人員發生爭吵與肢體衝突後,才完成量測。雖然李姓民眾隔天又赴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接受量測體溫,台北縣政府仍依衛生署通報,開出拒絕量測體溫的六萬元罰單。
李姓民眾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無拒絕量測體溫,只是對量測體溫方式有建議,現場失控是因記者競逐採訪,由他隔天再度自行前往台北縣政府量測體溫即可證明。李姓民眾並主張,立法院通過的SARS防治及紓困條例在九十二年六月才通過,顯見裁罰並無法源依據。
但行政法院在借調電視台新聞影片後,認為李姓民眾當天確實拒絕配合入境量測體溫,隔天自行前往衛生機關量測體溫僅能為「犯後態度」參考;台北縣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開出罰單,於法並無不合,因此判決李姓民眾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