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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女藝人將薪資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逃稅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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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三日電)許多藝人把自己的收入列為執行業務收入報繳稅,台灣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游能淵今天表示,藝人的收入不一定全是業務收入,例如有位知名女藝人就曾遭查獲將舉辦演唱會的薪資所得報為業務收入,發生短繳稅的情形,目前全案仍在進行訴願中。

根據目前所得稅法的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執行業務者的收入,減除業務所支付的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的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僱用人員的薪資、執行業務的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等等後的餘額。薪資所得則是指公、教、軍、警,與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的所得。

游能淵指出,台灣演藝人員大多與經紀公司簽有合約,經由經紀公司安排從事各項演藝活動,並經由經紀公司支付報酬。以往演藝人員都將自己所有的報酬列報為執行業務收入,也就是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可扣除45%費用後,再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不過,財政部稽核單位日前卻在選案查核演藝人員納稅情形時,發現有位知名女藝人,經由經紀公司安排在國內、外開演唱會,包含中國大陸,並經由經紀公司支付數千萬酬勞。

游能淵說,這名藝人將經紀公司給付的報酬,減除依財政部所規定的演藝人員費用標準,扣除45%費用後,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但稽核單位依據這名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的合約內容,卻發現這個合約屬於「僱佣契約」,應是這名藝人為經紀公司提供勞務,由經紀公司所給付的酬勞,屬於薪資所得。

也就是說,稽核單位認為,報酬既屬薪資所得,則藝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能扣除必要費用,應依薪資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這個案子因這名藝人不服稽徵單位查核結果,已提出訴願,目前仍在行政救濟,但游能淵也藉機呼籲,演藝人員酬勞並非全屬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性質分別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有演藝人員有誤植的情形,應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補報繳稅,以免受罰。(//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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