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燦爛陽光下的罪惡!
【大紀元2月22日訊】上級首長,您好:
2003年6月30日午夜1:30左右,我妹妹程曉靜被他人突然殺死在自己家中臥室。一刀極准确刺穿心臟,刀體旋轉90度、心臟創傷2.4× 1.3cm,另一刀極准确刺向左耳垂下2.5cm處,切斷气管、喉節結軟組織,我妹妹沒有任何反抗當即死亡。作案后現場被破坏,地面血跡、足跡痕跡被擦掉,銷毀或藏匿了凶器、血衣。當天上午,山西省晉中市公安局副局長、榆次區公安局局長郭齊鳴告訴我們是其三弟郭齊宏(中行晉中分行順城街支行副行長,36歲,90年蘭州大學畢業,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殺死了其妻程曉靜,也就是我的妹妹。
案發前一個月,我妹妹程曉靜利用洗澡的机會告我母親,“郭齊宏他們販毒,我很害怕”。并告訴我們些販毒證据。為此,我們怀疑是職業殺手殺人滅口。
郭齊鳴于案發當天親自指揮辦案。7月7日,山西省政法委書記批准由山西省公安廳督辦6· 30大案。“省委常委、省公安廳廳長揚安和与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陳大豪檢察長進行了溝通,提出了此案由异地公安机關進行偵查的意見”。(摘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晉檢督字[2003]18號)但直到7月30此案一直由郭齊鳴的局長助理郝志宏為辦案組長偵查終結。
本案存在以下疑點:
一、2003-6-30至2003-7-30日在郭齊鳴的指揮下,為郭齊宏制造了大量的假精神病證据材料,對認定犯罪的證据一蓋不調查、不取證。
7 月1日尸體解剖提取的血液、胃容物、肝組織、肺組織等不予鑒定,7月22日郭齊鳴的助理郝志宏以書面形式駁回了我要求重新進行尸體鑒定、提取犯罪證据的正當要求,駁回我要求查明凶器、血衣的下落,要求偵察殺人動机、作案時間、几人作案、破坏殺人第一現場的要求。還有,所謂的殺人者郭齊宏寫遺書的動机,什么時間服了多少安定,安定從何而來……?大量疑點至今仍然是迷。(見附件材料)
二、山西省公安廳于7月30日指定由陽泉市公安局對此案繼續進行偵查。
2003-8-1陽泉公安局接管此案,直到2004-3-17 對故意殺人犯郭齊宏無罪釋放,陽泉公安局僅僅派出刑偵支隊副支隊長馮靜結一個人辦案,同榆次公安局一樣,對犯罪的證据一概不調查、不取證。2003-7- 1尸體解剖所提取被害人胃容物、血液、胃、肺、肝等組織拖至2003-10-14在我們多次要求下才作技術檢驗,至今檢驗鑒定結果也不告訴我們。對被害人一方沒有做過任何調查取證工作,一次也沒有。他們就連刀傷的位置都搞不清楚。(他們編造腹部刀傷的假事實、刺殺的假情節、提取假凶器)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晉檢督字[2003]18號(有遺體、照片、光盤等為證)。案發后115天,在山西省公安廳的指揮下,用假證据、假材料、假情節、假口供、通過各种手段,于2003年10月22日,在太原市精神病院對郭齊宏作了第一次精神病鑒定,鑒定單位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情感性精神障礙(抑郁型)無刑事責任能力。” 2003年12月17日,案發后的172天,在上海市對郭齊宏作了第二次精神病鑒定,由司法部上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1 被鑒定人郭齊宏患有心境障礙(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郁症)2 被鑒定人郭齊宏對本案無刑事責任能力。”兩個鑒定書內容、鑒定過程、文書格式至今對我們被害人一方封鎖一切信息,不讓我們知道。所以,异地辦案是假,實質上掩護了榆次公安局的假證据、假材料、假情節、假口供、通過各种手段完成假精神病鑒定的目的。
2003-10-22,山西省政法委段副書記專門批示,要求調查販毒專用通信工具的通話情況,被陽泉公安局偷梁換柱調包!!!
三、故意殺人犯郭齊宏于2004-3-16被無罪釋放,直到現在2005年2月郭齊宏去向不明……。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無辜的弱女子被害至今不能安葬,正義不能伸張。晉中6· 30案不僅在晉中乃至山西影響很大,人們議論紛紛、憤憤不平。
2003-12-16,山西省人大八位常委聯合簽名上書山西省檢察院,要求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偵察。2004-4-5,山西省人大內司委再次召集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檢察院有關領導,專門為6· 30案召開研討會,大家一致再次要求山西省檢察院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偵察,對案件存在的大量嚴重問題要一一偵察清楚。然而,在2004-6-10山西省委組織部、山西省公安廳聯合進行了對郭齊鳴提拔任職的考察,一個故意殺人、涉嫌販毒、制造假證、買官賣官、行賄受賄的腐敗分子在2004年7月被任命為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局長。
7月24日,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揭露了郭齊鳴任榆次公安分局局長期間榆次色情猖狂,榆次公安真出警卻假檢查的故意放縱行為。山西省委常委、公安廳廳長楊安和你難道不知道販毒是犯罪行為?你難道不知道殺人是要償命?你難道不知道現在還是共產党在執政嗎?你能一手遮天嗎?你作為高官,權大、勢大就能為所欲為嗎?被害人在你眼里是一個任意殺害的草民,不值得你放在心上,八位山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的聯名提義,要求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查處的強烈要求也不值得你放在心嗎???
四、郭齊宏將殺人時間定在午夜1:30左右,正是人深層睡眠的階段。
經尸檢表明:致程曉靜死亡的是刺穿心臟的一刀,極准确的這一刀惟恐被害人不能立刻死亡,將刀尖作了旋轉,心臟創傷是呈2.4× 1.3cm的三角形,被害人來不及反抗心臟就停止了跳動;惟恐被害人發出聲音,刺向左耳垂下 2.5cm處一刀,邊緣整齊,外表傷口4.2× 0.9cm,剖開后發現其气管、喉結軟組織均被切斷。刀法使用極其熟練、專業,刀落點准确,方向由上向下,邊緣整齊,可看出凶器斷面小卻極其鋒利,刀法的使用表明凶手殺人目的十分明确——不能留活口,而且是經過周密計划,有准備而實施的。与無殺人動机的精神病人殺人刀法使用有本質的區別。這一事實所有參加解剖的省、市、區辦案人員心里很清楚,再一次證明了絕非精神病人所為!作案后破坏現場,擦掉地面血跡、足跡痕跡,銷毀或藏匿了凶器、血衣。將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部署于現場。既然是精神病,為什么不連自己的儿子一塊殺死?而是給自己七歲的儿子穿好衣服,深更半夜轉移到其父親郭繼濤家里,7:30再由郭繼濤給其孫子穿好衣服,送回郭齊宏所住樓下玩耍中等待与郭齊平(郭齊宏二哥)見面,給郭齊平找理由進入凶殺現場,(見到現場為何不報案?)將已死亡六個多小時的程曉靜的尸體和處于嗜睡狀態的郭齊宏送往醫院。在由郭齊鳴指使醫院對尸體輸液、輸氧、心電監護、包扎傷口,并宣告8:15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有醫院書證、照片、光盤為證)!一切安排妥當由郭齊鳴通知被害人親屬前往醫院……(郭齊宏作案后寫好遺書,服了适量的安定等待其二哥郭齊平送往醫院)。山西省公安廳廳長為何不尊重客觀事實?上述事實真相足夠說明郭齊宏在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況,其行為是有識別能力、有控制能力和反偵察能力,試問,這叫無刑事責任能力?這叫精神病嗎?2003-10-22(案發后115天),山西省公安廳大案要案權總隊長、科技處背著我們聯系并實施了對郭齊宏作精神病的鑒定,鑒定的程序、內容、方法是否合法、真實?假精神病鑒定結論是怎樣取得的?我們一概不知,我們知道郭齊宏沒有精神病。晉中市第一休干所的老紅軍、老八路、工作人員數十人聯合簽名,再次證明郭齊宏沒有患精神病。
五、2003-12-17,山西省公安廳直接聯系上海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為郭齊宏作第二次精神病鑒定仍背著我們。當我們走遍北京、天津、上海所有鑒定机构得知是在上海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我們提前兩天赶到上海,為此,公安廳還在陽泉追查是誰泄密?
六、2004-6-14,我們根据公安部張新楓部長助理命案偵破要向社會公開、向媒體公開的精神,再一次書面申請公安廳要求將兩次精神病鑒定資料向我被害人一方公開,讓我們知道情況,心服口服。
然而,公安廳長們再次通過科技處裴副處長答复我們:“只能口頭答复,任何書面資料不讓我們看”。山西省公安廳向被害人一方封鎖案情、封鎖精神病鑒定啟動程序的法律依据、封鎖鑒定內容、封鎖鑒定程序及鑒定材料的真假等信息。對制裁犯罪的證据一概不調查、不取證,2003-7-1所提取被害人胃容物、血液、胃、肺、肝等組織拖至2003-10-14在我們多次要求下才作檢驗,至今檢驗結果不告我們。被害人至今近兩年不能安葬,正義得不到伸張……。
七、至此,殺人凶手早已無罪釋放且失蹤。釋放的證据是案發后“172”天所作的所謂精神病鑒定結論,2003-12-17的鑒定能決定 2003-6-30的精神狀態嗎?172天沒有發生變化嗎?公安机關不查案,連刀傷位置都不知道,沒有真實案情,沒有郭齊宏所在單位中國銀行晉中分行出具的任何書面材料,就連郭齊宏是支行副行長還是普通員工的身份都搞不清,精神病鑒定結論是怎么產生的???榆次、陽泉公安机關不給我們任何說法,公安廳長指示不給我們任何書面答复。
難道,他們想殺人就殺人,我們的生存權、人權、知情權就能這樣被無情地剝奪!
試問:天理何在!?
此致
敬禮!
被害人程曉靜姐姐 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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