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檢調大舉調查聯電背信一案,讓聯電與和艦的關係再度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據了解,聯電在「協助」和艦建廠之前,國內南科園區投資的十二吋晶圓廠,尚未達到實質的量產規模,業界人士因此認為,若是檢調掌握聯電與和艦確有資金往來的證據,則聯電在遵守政府晶圓廠赴中國設廠的政策上,將面臨道德與正當性的質疑。
聯電南科十二吋廠(十二A )是該公司繼與日商Hitachi在日本合資興建十二吋廠後的第二座十二吋晶圓廠,也是聯電在國內興建的第一座十二吋晶圓廠,該廠於九十一年完工,至九十一年8月時單月投產產能約在五千片左右。
根據投審會規定,半導體廠欲赴中國設廠,其條件之一是在國內的十二吋廠產能必須達到一定經濟規模的量產水準,且必須在獲得客戶認證下連續出貨達六個月以上。
不過,聯電的十二A廠在九十一年完工後,當年該廠均處於投產階段,尚未達到具實質經濟規模的量產階段,一位已向主管單位提出赴中國設廠申請的國內半導體業者表示,十二吋廠必須單月達到一萬片至一萬五千片才算具有量產的經濟規模,因此,純就量產來看,聯電當時的情況尚不具備申請赴中國設廠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聯電十二A廠直至九十一年底至九十二年上半年,其單月產能才穩定維持在一萬片量產規模以上,和艦動土的時間點卻是在九十一年第二季即開始進行。業者指出,以投審會對晶圓廠赴中國投資的規定來看,聯電當時「協助」和艦建廠,期間若是發生資金挹注的行為,在法規層面上恐怕就很有可議之處。
業者同時指出,有關晶圓廠赴中國投資案,若有違規行為也是屬於行政處分,聯電「協助」和艦建廠又是在九十三年兩岸關係條例修正之前,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即使聯電違規也只能依修法前的罰則加以處罰,以聯電目前的營運規模來看,這樣的處分其實意義已經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