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8日訊】一、原告
盛 雪: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漢族。記者、作家、自由撰稿人。現居住在加拿大密西沙加市。加拿大公民。
任不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漢族。編輯,學者。現住加拿大蒙特利爾市,中國公民。
李恒青: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漢族。會計師。現居住美國費城。中國公民。
餘樟法: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詩詞家,作家,筆名東海一梟,中國公民,現居住中國南寧市。
路志高:男,1936年4月15日生。漢族。農學博士。前聯合國糧農組織官員,現居加拿大蒙特利爾市。
二、被告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江澤民:男,生於1926年8月7日出生,漢族,原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現居中國北京市。
朱鎔基:男,漢族,1 9 2 8 年1 0 月生,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現居中國北京市。
李 鵬:男,漢族。1 9 2 8年1 0 月生。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現居中國北京市。
三、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以黨産和個人財産賠償環境、資源損失15(年)乘以2830(億元,每年因環境污染導致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下同)即42459億元及利息,該筆賠款交付國際環保機構,悉用於改善中國生態環境;支付原告每人100萬元,作爲中國環境污染直接和間接造成被告人身傷害的經濟賠償。
2、判令被告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以破壞環境罪、危害國際環境罪、瀆職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進行數罪並罰,並向國內公民和受害國家具結悔過。
3、判令被告賠償調查費用200萬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有關的訴訟費用。
5、判令自然人被告每年植樹1000株,並每人負擔2位生態難民的生活。
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基本事實:1990年江澤民、李鵬、朱鎔基主政以來,片面發展經濟,不顧環境和資源代價,造成了對環境的巨大破壞、一些重要資源瀕臨枯竭,不僅造成了對本國公民的傷害,影響到了周邊國家,也侵犯了後代人的權利。僅根據中國官方公佈的材料,過去15年被告犯罪事實至少包括:
1、新華社2004年11 月17日報導: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王玉慶在北京表示,中國萬元GDP能耗水準,超過已開發國家的三倍至十一倍,中國大陸資源和環境承載力已近極限。王玉慶指出:中國粗放式發展導致污染加劇,目前COD排放總量達一千四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噸,接近排放最大允許量的兩倍。大氣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一千九百萬至兩千萬噸,遠超出標準。城市垃圾每年接近一億四千萬噸,處理率僅百分之五十四點二,無害處理率更低。而且中國的環境污染,已從陸地蔓延到近海水域,從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從一般污染物擴展到有毒有害污染物,形成點源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排放重疊、各種新舊污染與二次污染複合,大氣、水體、土壤污染相互作用,對生態系統、食品安全、人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2、中國陸國土資源部公佈的最新全大陸地下水資源評價結果顯示,中國目前有六千萬人的飲水有困難,六億人每天飲用受到污染的水。中國大陸約有一半城市地下水污染嚴重。中國由於地下水不合理開採已造成污染和地面沈降。資料顯示,全大陸已經形成區域地下水降落漏斗一百四十九個,面積達十五萬八千平方公里。已有四十六個城市出現明顯的地面沈降,其中上海、天津、太原等地的沈降量超過兩公尺。勘測結果表明,目前華北平原深層地下水已形成跨冀、京、津、魯的區域地下水降落漏斗,有近十萬平方公里面積的地下水位低於海平面。地下水超采還誘發地面沈降、海水入侵等問題。
3、中國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章琦心指出,2003年調查長江沿岸發現,長江的污染遠超出人們想像,而且面臨森林覆蓋率下降、泥沙含量急劇增加、水質嚴重惡化、危及城市飲用水等危機。長江的物種也瀕臨滅絕,著名的白鰭豚已不足一百隻,江豚、中華鱘、刀魚、鰣魚等可能滅絕。
4、中國工程院最新調查報告顯示,中國大陸西北地區百分之七十九點一的人口,正生活在水環境嚴重污染和中度污染地區。
5、中新社報導:中國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遠超出環境自淨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土地被酸雨嚴重污染。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透露,中國大陸二氧化硫排放量已遠高於環境承載能力。在監測的三百三十八個城市中,百分之六十三點五的城市超過國家空氣環境質量二級標準,處於中度或嚴重污染狀態。2003年10月14日,世界衛生組織表示,亞洲每年有多達一百五十萬人死于都會區的空氣污染導致的疾病。而每年約有五十萬人的死因,可歸因於戶外空氣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成分與微粒。
6、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一份研究結果發現,由二氧化硫等導致的酸雨污染每年給中國大陸造成損失超過一千一百億元人民幣,整個大氣污染所造成的損失每年約占中國GDP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
7、 2004年4月6日,新華社播發的一篇《給黃河留下“生命水量”》的報導,文中談到,“黃河枯水的重要原因是長期以來人們無節制地取水、引水……按國際通行標準,河流的開發利用率不應超過40%,但黃河水利用率遠遠高於這個警戒線,接近70%”。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張宗祜指出,最近二十年來,大陸地下水開採量平均以每年二十五億立方公尺的速度增加,地下水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已從一九八0年的百分之十四增長到二000年的百分之十九點八。華北、西北城市利用地下水比例分別高達百分之七十二和百分之六十六。目前,河北、北京、天津屬超量開採,山東、河南、山西、遼寧、陝西等省超過百分之五十。北方地區除青海、新疆外,其他省、區、市開採程度都超過百分之三十。中國地下水資源量是8788億,能夠開採的量1300億,但中國實際開採的是1030億。
8、新華網報導,中國大陸沙漠化擴展速度已由一九九四年前的每年擴展兩千四百六十平方公里,發展到目前的三千四百三十六平方公里。全中國大陸四十億畝天然草場也出現退化和沙化。90年代末土地沙化速度上升到每年3436平方公里,每年流失土壤50億噸,沙塵暴頻繁發生,受沙漠化影響的人口達4億人。近些年來,西部青海市已經有兩千個湖泊同河流完全乾涸。這一現象同中國東部地區所有城市池塘漸漸消失是同步發生的。長江源區最大的高山湖泊之一,面積達600平方公里的赤布張湖,現已萎縮解體成4個串珠狀湖泊;面積達23.5平方公里的苟魯錯湖,已完全乾涸成一個幹鹽湖。黃河源頭,曾被譽爲高原“千湖之縣”的果洛藏族自治州瑪多縣,是黃河源頭幹流流經第一站,境內分佈著4077個大小湖泊,在這20多年的時間裏,瑪多縣四千多個湖泊中百分之九十已乾涸,如今銳減到三百多個。中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說:化肥的大量使用導致土地地力遞減,沙化、鹽鹼化、板結等各種土地質量惡化的情況都已經大面積出現,沙漠化面積現在已占整個國土面積的38%。
9、中國環境報轉引世界衛生組織近日發表的公報指出,空氣、水源及其他環境污染導致全球每年有 300萬5歲以下兒童死亡,並呼籲人們爲了下一代的健康重視環境保護。公報說,亞洲地區65%的城市廢水未經處理便注入河流、湖泊和海洋。不潔飲用水會導致腹瀉。全球每年有180萬人死於腹瀉,其中160萬爲5歲以下兒童。不潔飲用水還會導致霍亂、痢疾、傷寒和其他腸道寄生蟲等諸多疾病。空氣污染尤其是室內空氣污染也是危害兒童健康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在大多數的亞洲和非洲國家,75%以上的家庭做飯都以木柴、木炭、煤、牛糞以及其他農作物廢料爲燃料。燃燒産生的黑煙被兒童吸入很容易導致肺炎和其他呼吸道感染。全球每年有近100萬兒童因室內空氣污染患病而死亡。
10、人民網1995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環境因素是影響居民健康和死亡的四大因素之一。1998年,衛生部死因監測地區的資料表明,城市地區的人口死亡率爲617/10萬人口,農村地區人口死亡率爲621/10萬人。城市男性居民惡性腫瘤死亡率爲139/10萬人口,占城市男性居民總死亡數的22.6%,是城市男性居民的首位死亡原因。城市女性居民惡性腫瘤的死亡率爲110/10萬人。農村男性居民的首位死亡原因是呼吸系統疾病,死亡率爲146/10萬人,占農村男性居民總死亡人數的21.4%,其次爲惡性腫瘤的死亡率 133/10萬人。農村女性居民的首位死亡原因也是呼吸系統疾病,死亡率爲138/10萬人,占農村女性居民總死亡人數的24.7%。該報告稱,環境因素是影響居民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另據報導,中國每年由室內空氣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數已達11.1萬人,每天大約是304人。
11、環抱總局《2001年中國環境公報》公佈:中國四大海區中,東海有一半以上的海水水質屬於超四類,污染程度最爲嚴重。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有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退化、沙化、鹼化草原面積已達13500萬公頃,並且以每年200萬公頃的速度在增加。公報說,草場退化和植被破壞使草原質量不斷下降,20世紀90年代末與90年代初比較,北方天然草原産草量下降了30%至50%,載畜能力大幅降低。而全國草原普遍超載過牧,其中北方草原普遍超載30%至50%。這又導致草原加速退化。公報說,2000年中國耕地淨減少60多萬公頃,其中建設佔用耕地16.37萬公頃,災毀減少耕地3.06萬公頃,生態退耕減少耕地 59.07萬公頃,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4.5萬公頃。公報說,2000年中國全國共有耕地12761.58萬公頃,人均耕地面積約0.1公頃,不足世界人均耕地面積的一半。全國水土流失總面積達356萬平方公里,其中水蝕165萬平方公里,風蝕191萬平方公里。公報說,中國占15%至20%的高等植物屬瀕危物種,與之關聯的4萬種生物生存受到威脅。已滅絕的野生動物有新疆虎、蒙古野馬、高鼻羚羊、犀牛等。各種觀賞鳥類,如畫眉、相思鳥、太陽鳥等在個別地區被大量捕捉。高等植物中瀕危物種達4000至5000類,約占全國高等植物總數的15%至20%,並導致與之關聯的4萬種生物生存受到威脅。公報說,近年來中國海域赤潮發生次數逐年增多,發生時間不斷提前,主要赤潮生物種類增加。去年全國海域共發現赤潮77起,累計面積達15000平方公里。而 1999年和2000年的這一數位分別是15起和28起,3年間增加了5倍多。2000年中國包括赤潮在內的各種海洋災害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00億元,死亡、失蹤401人,受災人口約1400萬人。
12、對礦物資源的掠奪式開採也存在類似問題。中國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礦物消耗量爲發達國家的2至4倍,投入的原料僅有三分之一轉化爲産品。中國7,000多個礦山中現在有一半因掠奪性開採已經陷入停産、半停産狀態。2005年1月28日《中國青年報》報導:1月27日,評估世界各國(地區)環境質量的“環境可持續指數”(ESI),在瑞士達沃斯正式對外發佈。在全球144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位居第133位,全球倒數第12位。在2002年第一次發佈該指數時,全球142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位居第129位,也是全球倒數第14位。排名靠後的主要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和地區都面臨自然資源貧乏和管理不當。
(二)法律根據
美國學者巴西奧尼將“危害國際環境罪”定義爲:“一國違背了國際義務,對空氣、海洋和河流造成重大的污染,導致其他國家或另一國家的毀壞或損害,或嚴重影響了空氣、海洋和河流的生存性和潔淨性,或破壞了全部或一部分環境,或嚴重危害了海洋和國際水道中的植物群或動物群,以及希望或放任對遭到危害的物種的破壞的行爲。”被告不僅違反了國際法,更違反了國內法。
1、1979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第3章第19條規定:一國所違背的國際義務對於保護國家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整個國際社會公認違背該項義務是一種罪行時,其因而産生的國際不當行爲構成國際罪行,例如大規模污染大氣層或海洋的義務就屬於國際罪行的範疇。
2、1998年7月17日,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簡稱羅馬規約)。在戰爭罪中,增加了對自然環境的嚴重破壞的行爲。
3、中國於1994年10月14日簽署《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
4、中國於1991年6月加入《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5、中國於1985年11月15日加入《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
6、中國2000年簽署《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7、中國1981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8、中國2000年簽署《生物安全卡塔赫那議定書》
9、《聯合國海洋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
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第10條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確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迹,以及人文遺迹、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第十八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産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沈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確目標和藹任務。第二十三條規定: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的時候,應當統籌兼顧,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
五、其他共同原告(徵集中外自然人、法人簽名支援)
劉賓雁
周逢鎖
余厚強
此致: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本訴狀副本6份,抄送每位被告
原告(簽名)
200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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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起訴書向中外各界人士徵集簽名支援和聲援,簽名者視爲本起訴書共同原告並享有相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本次行動不僅僅是政治上的抗議,更是法律行動,我們將進入法律程式推動此案的進展。我們在徵集簽名的同時也徵集相關證據和法律意見,因此特別呼籲直接受害人、環保問題專家、法律專家給予專業支援。本次徵集共同原告的簽名運動截止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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