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建會:應鼓勵破產者二次創業
【大紀元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四日電)台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表示,台灣要朝「亞太創業中心」前進,應鼓勵創業失利者再站起來,例如,部分歐洲國家鼓勵「誠實」破產創業家再重整旗鼓,允許二次創業作法,值得推廣。
經建會經濟研究處表示,,政府在91年 5月推動實施「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透過強化育成中心功能,建構創業知識或資訊中心,以及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等措施,積極發展成為亞太創業中心。
根據歐盟調查,中小企業是歐洲經濟成長引擎,歐洲19國2003年就業比重約占69.7%,美國2000年約占52.7%,因此歐盟在2004年推出歐洲創業行動計畫可作為台灣相關規劃參考。
歐盟創業行動計劃主要政策包括:推廣創業教育與培訓、平衡創業的風險與報酬、推廣「企業移轉」創業模式、促進產業集群網路化與國際化、鼓勵早期階段股權融資等5項具體政策。
經建會研究,其中在平衡創業的風險與報酬方面,歐盟對問題創業家提供支援服務,再利用各種管道廣泛宣傳。
特別是在創業者失敗後,提出正面鼓勵制度,例如英國改革個人清算制度,對不可抗力破產,允許 2次創業,並修正法定破產資格,縮短負債清償期間;比利時更調整破產法,法庭允許誠實的破產創業家重整旗鼓等作法,值得台灣借鏡。
另外,改善創業家的社會保險條件,以吸引更多人從事創業活動,也可平衡創業風險與報酬。例如德國允許受雇者轉換為自我僱用者 5年後,具有免費享受失業救濟金和使用地區就業辦公室服務資格;新創事業在前5 年破產,享有最低的社會保險福利等,也是值得參考作法。
至於在促進產業集群網路化與國際化方面,經建會表示,歐盟協助現有產業集群採用「外向型」模式,彼此建立學習平台,交換經驗、資訊、最佳實務和知識,是值得推廣作法。
例如,義大利推動企業跨國合作計畫,協助本國新創事業與外國互補性企業形成合作夥伴,降低企業合作的成本,讓中小企業國際化更加容易。
另外,比利時推動生物工程和數位信號處理產業集群,並透過生物技術學院 (VIB) 和跨大學微電子中心(IMEC)等卓越中心提供協助,可作為發展新興產業集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