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檔案交換 衝擊電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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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自由時報編譯吳直耕╱特譯)越來越多網友在網路上分享電影,但這絕對不是好萊塢片廠所樂見的現象。不過,科技革命既已發生了,娛樂業者到底應該抵抗潮流,還是找尋新的應變模式?

一九八○年代,美國電影協會(MPAA )前會長瓦倫提曾將VCR錄影機形容成恐怖的連續殺人犯「波士頓勒頸人」。身為電影業者的首席說客,他知道如何以生動的表達方式描繪電影業者的困境。電影業者與錄影帶業者Betamax的爭議就在你來我往的犀利言詞交鋒中,一路鬧到美國最高法院。

一九八四年,美國最高法院裁示,Sony的Betamax錄影帶雖被用來複製電影及電視節目,但仍可合法銷售。法院的理由是,這種裝置無法完全禁止,因為它有許多侵犯版權之外的合法用途。這項判決後來成為知名的「Betamax判例」,並成為保護「也有其他重要非侵權用途」的產品的保護傘。

美國時代雜誌指出,乍看之下,美國電影協會是輸了訴訟,但實際上,美國電影業者很快發現,錄影帶出租的利潤遠比院線票房還大。

如今,在Betamax爭議落幕二十年後,美國電影業者再度面臨一個新挑戰:點對點傳輸。雖然Napster等網路檔案分享機制被娛樂業者成功封鎖,但新一代檔案共享機制卻靠著新的分享技術突破封鎖,讓娛樂業者束手無策。

許多批評者表示,好萊塢業者的策略錯誤,網際網路的檔案分享其實也可以帶來像錄影帶一樣大的利潤。時代雜誌指出,雖然娛樂業者透過法律訴訟試圖防堵網友的盜版行為,但電影業者卻無法提出有力的事實證明網路盜版行為危及他們的生存:DVD片的銷售量2003年成長三十三%,院線片票房則創下歷史紀錄。

既然過去的科技突破可以替電影業者帶來龐大收入,業者此次為何要頑強抵抗?時代雜誌說,關鍵在於業者的商業模型。電影業者仰賴的商業模型嚴格控制觀眾看到電影的時間及方式。按照業者目前的運作模式,第一批看到電影的是前往電影院買票觀賞的觀眾,接下來輪到透過隨選視訊「計次付費」的觀眾,最後才是接收有線電視在家看電視的觀眾。電影業者可透過這種切割方式,從每個階段獲取最大利潤。

假使點對點傳輸可以在電影仍在院線上映時供人下載,電影業者的獲利模式將受到嚴重干擾。華納公司資深副總裁安東尼利斯表示:「我們對科技沒什麼太大疑慮,主要問題在於目前無法將這個科技套上商業規則。」

電影業者對版權的管理也深深影響他們從檔案分享機制獲取利潤的機會。好萊塢業者兩年前曾合組Movielink公司,讓網友將電影下載到電腦觀賞,時間約與「計次付費」觀眾一樣。但頻寬限制讓電影下載速度緩慢,一部電影最長只能在Movielink的片單出現九十天,因為接下來購買該電影版權的有線電視業者如HBO,提供電影業者無法拒絕的價碼以壟斷播映市場,Movielink根本無法競爭。不過,Movielink執行長拉默樂觀表示,情況總會改變,這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電影業者到底有多少時間可以找出適當的商業模型,將網路分享機制納入獲利模式?網路業者表示,約五至十年時間。報導說,目前推廣網路分享機制的最大障礙,除了寬頻速度不夠快之外,最重要的還是電影業者的心態。電子自由基金會律師洛曼表示,他常建議娛樂業者放棄所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作法,因為不會有太大差別。他說:「最重要的不是保護措施,而是產品要好,價格要公道。」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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