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起醫師考試將採分試考試制度
【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八日電)台灣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從民國九十九年一月起,醫師考試將全面採行分試考試制度,九十六年到九十八年三年為緩衝期,採分試與現行一階段考試雙軌併行制度。
考試院代理秘書長蔡良文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訂定這項考試規則是為改進醫師考試制度,並配合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醫學教育改進、臨床醫學教育訓練制度改革計畫,落實醫師教、考、用合一,提昇醫師專業知能與醫療水準,便與國際接軌。
他說,考試院三度邀集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各大學醫學系、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學校、團體開會研商。
蔡良文說,這項規則從九十六年一月開始實施,第一試應試科目為醫學(一)、醫學(二),第二試應試科目為醫學(三)、醫學(四)、醫學(五)、醫學(六)。第一試及格者,得於六年內應第二試。未來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的在學學生,於修畢基礎學科後即得應第一試,並在畢業後六年內得應第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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