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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三十日電)九十五年元月一日與新年(一月二十九日)適逢星期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九十五年開國紀念日、新年,因適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例假日,均應於假期後的翌日,也就是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及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補假一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的應放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開國紀念日翌日、新年、除夕等。
內政部七十四年曾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紀念日、第二項的勞動節日及第三項的新年、民族節日、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