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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收回耕地獲補償 所得應依法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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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日電)由於社會經濟成長,部分納稅義務人承租的耕地,依法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財政部指出,若因地主依法終止租約收回耕地,獲得補償,納稅義務人需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一納稅義務人承租農地耕作,結果因地主收回耕地出售給他人,經雙方同意終止三七五租約,納稅義務人不但取得現金補償費389多萬元,同年度地主還移轉3筆土地所有權,作為收回耕地的補償,3筆土地公告現值約1357多萬元,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的補償費,合計1746多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法納稅義務人應於取得土地及現金補償費的年度,以補償費半數為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年度綜所稅。但納稅義務人卻沒有辦理申報,最後除需依法補徵283多萬元稅款外,還遭按所漏稅額,裁處一倍罰鍰,共566萬元。

因此,國稅局提醒,若地主依法終止租約收回耕地,並給予承租人補償費,則不論是現金補償或實物補償,取得補償費的納稅義務人,都須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否則,若經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會被補稅與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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