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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捐贈未上市櫃股難變現 不能列舉扣除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九日電)為防杜個人用捐贈未上市櫃股票逃漏稅,財政部表示,根據現行法令,捐贈未上市櫃股票,需等受贈單位售出取得現金後,才能列舉扣除,若不符規定,就會遭國稅局剔除。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今天指出,國稅局發現,有一納稅義務人買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20多萬股,捐贈給一個鄉公所,並依捐贈當日這家公司的每股淨值,乘以捐贈股數,列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新台幣 200萬元。

結果,經該受贈單位查證,這家公司不僅長期無營業額,還積欠鉅額國稅,認為受贈股票對鄉公所無實益,請納稅義務人領回,這項捐贈也因事實不存在,遭國稅局剔除捐贈扣除額,並予以補稅。

國稅局補充,關於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部分,除捐贈標的應注意確有價值,對受贈單位確具實益,以免被事後退回,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今年7月8日起,財政部也規定,以未上市櫃股票捐贈政府、機構或團體者,應等受贈的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才能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