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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掏空東港信合社 郭廷才等判賠近3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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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二十九日電)前立委郭廷才擔任東港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時,涉掏空東港信合社,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郭廷才等十九人必須賠償原告台灣銀行新台幣三十二億九千多萬元。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東港信合社爆發理事主席郭廷才夥同東港信合社內部人員,挪用存戶存款及掏空東港信合社資金弊案,引發存戶擠兌,因東港信合社已遭掏空,無法清償存戶存款,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管。

中央存保公司在監管東港信合社後,緊急融通鉅資應付存戶的提領,當年九月十五日,由台灣銀行概括承受東港信合社,判決書指出,經核算,台銀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概括承受東港信合社前夕,東港信合社的淨值是負二十三億五千八百九十三萬一千元。

判決書指出,郭廷才擔任理事主席,唆使內部人員以各種偽造存單、虛偽作帳方式挪用存戶存款,東港信合社各理事蔡萬來、劉新登、張東珍、張水江、方瑞燐、郭宗誠、許杏英及監事林東成、莊正宏和熊勇權等人,長期任由郭廷才非法行為,未查察糾正,致使東港信合社蒙受鉅額損失,各理事應對東港信合社負賠償的責任。

法官判決,十位理監事,依信用合作社法及民法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與郭廷才共同賠償二十三億五千八百九十三萬一千元,就是東港信合社負債的金額。

另外,東港信合社副總經理許義雄、協理曾江水、許順仕及郭武士、主任鄭秋雪及許成家、會計主任許淑卿以及副經理莊雙鵬八人,違背職務、未明帳目、不查事實及任意核章,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每人各賠償一億一千七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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