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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資格審查改由主辦機關辦理

【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為強化主辦機關與工作小組職能及提高評審作業效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實施「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重點包括增訂甄審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人數不得少於7人,外聘委員出席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及資格審查改由主辦機關辦理。

工程會表示,主辦機關審核申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是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選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隨著案件逐年增加,為使甄審程序更為明確,強化主辦機關與工作小組職能、提高評審作業效率,工程會參考主辦機關實務執行經驗及建議,檢討修正相關辦法。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原規定案件性質單純者,機關不必成立工作小組,但考量評審作業如未成立工作小組,易有甄審會委員僅憑短暫時間即逕行評定最優申請人疑慮,因此,明定機關應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甄審作業,並應擬具審查意見送甄審會參考。

另外,為提高效率,原規定資格審查由甄審會辦理,但考量資格審查目的在於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招商文件所定資格,尚未涉及申請人申請文件優劣評定,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所提送相關文件不符程式,須經限期補正或澄清,而需再召開一次甄審會,影響甄審效率,將現行資格審查由甄審會辦理規定,修正為由主辦機關辦理,並自即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