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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只能是國家機關? 法界指訴訟程序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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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二十二日)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總統敗訴,其中,法官引用憲法第四章總統為「國家機關」的法律解釋,引起各界討論。部分人士認為,法官應區分總統談話當時是以職位或個人身分陳述,另有人認為一審即以憲法做法律解釋,值得商榷。

陳總統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一場選舉造勢大會上,指連宋曾發動軍事將領以「請辭」或「告假」方式進行「柔性政變」,但因「軍隊國家化」已然成型而告終,陳總統籲請民眾「以選票終結連宋亂象」,引發連宋陣營不滿,連宋因而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承審法官認為,言論自由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主要在防止國家所做的侵害,確保人民言論自由。總統既為憲法第四章所規定的國家機關,當然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因此陳水扁總統無言論自由。

對於這項法律見解,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認為,一審判決是否適合以憲法做為法律解釋,值得討論。他認為,承審法官先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再行判決,是較適當的方法。若往後有類此案例,將有規則可循,而非只是個案。

此外,總統是否不受憲法第二章人民基本權利義務保障,南國春秋法律事務所律師薛欽峰認為,法官將陳總統「柔性政變說」視為職務性質談話,因此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但是,法官應區分陳總統談話時點所代表的身分,若為個人,總統也是人,當然受言論自由保障。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高涌誠說,承審法官將總統「個人」與總統為「國家機關」身分混淆。他認為,總統雖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但陳總統個人卻享有憲法第二章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承審法官顯然認為陳總統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時都是總統身分,並沒有區分究竟是總統、民進黨主席,或個人。

吳豪人表示,陳總統既是自然人,又代表機關,陳總統應否概括承受雙重身分,法官應多加審酌。

此外,總統為機關的見解,也引發訴訟程序爭議。吳豪人、高涌誠都認為,若總統為國家機關,法院不應採用民事判決,而是以國賠訴訟案件審理。另一方面,代表中華民國身分的陳總統侵犯連宋名譽權,連宋應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而非民事訴訟。再者,陳總統代表的國家機關對連宋造成侵權行為,連宋告訴對象應為中華民國,代表人為陳水扁,才符合程序。

判決書中另指出,陳總統並無盡到舉證責任,構成敗訴;陳總統也表示將上訴,提出更多事證。薛清峰說,這項判決結果不涉及政治色彩,可視為法律構成要件及證據取捨的判決。陳總統若要上訴,應適當舉證,讓法院相信所言真的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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