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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
【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台新銀行因未依規定覈實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導致外匯部位超過董事會暨中央銀行核定的限額,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銀行法第129條之7規定,處以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為該條款罰鍰金額上限。
對台新銀未覈實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除其間經主管機關2次發函促其改善,內部也多次檢討內控流程,但均未有效改善。他指出,央行給台新銀的外匯部位是每天3000萬美元,但台新銀操作的金額曾高達3億美元。
林忠正表示,這是台新銀控管部位的問題,記帳和操作的人不一樣,日報表與平常的操作不合。
金管會表示,台新銀稽核單位發現問題後,未立即依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相關規定通報主管機關,顯示台新銀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涉及違反銀行法第45 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