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二日電)為便利民眾申請籌組社會團體,內政部今天修正「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將現行限定申請全國性團體發起人戶籍應分布十三個縣市以上,修正為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分布於七個縣市以上。
內政部表示,政府對人民團體的管理,朝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方向努力,為便利民眾申請籌組社會團體,修正「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此次除放寬全國性團體發起人戶籍分布,也刪除縣市級團體發起人戶籍應分布於過半數轄區、發起人戶籍應分布於過半數以上鄉鎮市區的規定,由地方政府自行考量設限的必要性。。
內政部也刪除社團名稱應冠所屬行政區域名稱,放寬名稱得部分使用非中國文字。刪除會員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的限制。開放同一範圍內的人員,可籌組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另外,取消公告徵求會員應登載組織區域內新聞紙或雜誌之限制,開放團體以適當方式公開辦理。刪除團體會址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