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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律師:總統無言論自由為判由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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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二日電)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訴訟案敗訴,陳總統委託律師林志豪表示,法官審理程序有問題,喪失訴訟上爭點整理的意義,他未以言論自由抗辯,卻成為判決理由,是突襲式判決;且法官在道歉啟事上增加原告連宋未要求的文字,讓他質疑法官的專業性和立場。

林志豪說,判決理由有關總統依憲無言論自由部分,首次準備程序庭作爭點整理時,因法官闡明總統無言論自由是憲法基本概念,他說法官態度斬釘截鐵,表示若雙方爭辯言論自由,寫判決書時,三方面都會被笑,他印象很深刻,為尊重法院和不須為無謂爭點作辯論,便撤回關於言論自由的抗辯。

他說,法院、原告和他在全案審理間都沒有談言論自由,只有原告在最後言詞辯論庭狀紙上突如其來加上言論自由,但他認為,不談言論自由,已是三方面共識和約定,所以未作回應,開庭時雙方也沒談到言論自由,他不明白為何他未主張,原告還寫到,法官最後也違反約定,配合原告將言論自由列為判決理由之一。

他表示,他的爭論點不在總統有無言論自由,而是程序上有問題,法官將約定不談的爭點,作為判決理由,不符合程序,近年來司法界為爭點整理方面對民事訴訟法作許多修改,法官這樣作法已喪失爭點整理意義,且被告無法就這點做抗辯,明顯是「突襲式判決」。

另外,他認為,法官處理道歉啟事方面也有程序問題,他說,第一次言詞辯論時,他和法院都有幫原告整理道歉啟事不明確部份,並沒有提及現在判決書中道歉啟事,要在「七日政變」文字後要加上括弧「即柔性政變」等文字。

他說,言詞辯論終結當天,法官有機會可以當庭討論是否修改道歉啟事,但沒有提出,卻在原告沒有對被告提出這樣要求情況下,自行在道歉啟事加上這些文字。他說,被告沒有主張的言論自由被作為判決理由,原告沒有要求加上的文字,卻被加上,程序上有問題,法官的專業性和立場令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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