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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獨立董事96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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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其中引人注意的是公司治理法制化,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金管會傍晚指出,上市櫃公司設獨立董事第一階段,自民國96年起實施,為給業者充分時間準備,可等任期屆滿後再設立,原則從金控公司開始推動,第二階段則是設立審計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證交法修正重點在於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擴大券商業務、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協定及加強防制證券不法行為等各項金融改革事宜。

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明定公司除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並應擇一設置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可視實際狀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或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將循序推動,有效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秘書張麗貞表示,公司治理推動是要循序漸進,第一階段是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第二階段則是設立審計委員會,而特許行業,如金控公司會先實施。另外,證期局還要再訂定相關子法,要充分徵詢外界意見,目前已在準備中。

至於獨立董事如在董事會上對討論議案有「異見」時,是否需要公告,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說,有些可能是牽涉到公司業務的議案,因此,有重大案件,如轉投資案子,影響股東權益時,才需要公告,並不是所有有「異見」的議案都要公告。

而會計師辦理財報或財務業務文件簽證,有不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義務,而發生損害,會計師是否負舉證責任?證交法修正案通過的版本為會計師不需負舉證責任,與現行法令相同,舉證責任由法官和檢察官負責,這是與一讀版本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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