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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勞保局組織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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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法制與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召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勞保局得依法設置勞工退休金業務處,辦理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與強制執行等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賴勁麟,上午向出席聯席會議立委報告法案增訂原委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在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陳水扁總統公布,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條例明定委任勞保局辦理,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

他說,勞保局雖依法開辦退休金收繳等業務,但目前仍無專責單位與領導幹部,為順利推展勞工退休金業務,遂有修正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的必要,設置勞工退休金受任業務處,經研議後提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志揚(桃園縣)提議,刪除勞工退休金受任業務處的受任二字,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也不贊同增訂條文中,有關業務處可設置二等或三等專員二十一人的文字敘述。

經在場立委大體討論,受任二字刪除,明定業務處可設置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勞保局組織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為: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原額內派充之。

會議主席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岱樺裁示,全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交付院會討論,但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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