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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規範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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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營事~管理法修正案部分條文,增列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應具備相關資格。

通過條文包括,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方法行之。

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員中,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應具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三年以上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副總經理(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且績效卓越者。

四、具有專長,並經驗豐富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此外,對於第三條修正草案,增列「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該公司應比照國營事業,每年至立法院報告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委員會決定保留,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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