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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
【大紀元12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下岸市長將於20日就職,未來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的任用備受關注,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昨天指出,過去縣市長能以機要任用的一級單位主管只有三到五人,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規範,除主計、人事、警察與政風外,其餘二分之一的一級首長,縣市長得以機要任用,放寬了縣市首長的任命權,是項進步的立法。
地制法修正放寬
黃麗馨強調,地制法修正放寬縣市長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一級單位主管,主要著眼在不受考試用人及逐級升遷的限制,而能有更大的空間,從公務人員體系之外延攬具有專才的人士出任,有助於縣市政務的推動。以「文化局長」的任命為例,縣市長可以從文化界人士中尋覓適當人選,而非狹隘只能從公務人員體系中選擇,確實可有更大的任命空間。
黃麗馨表示,在擴大縣市長政治任命權空間的同時,新修正的地制法將任用機要職一級主管的比例適度規範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而非放寬全部都可採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也可避免阻礙地方常任文官體系的升遷及被質疑職務流於酬庸。
可進用機要約九人
一般研判,新任縣市長上任後處理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的任用,普遍應會半數機要任用。以縣府二十餘個局室單位計算,扣除警察、人事、政風及主計等單位,可進用的機要人事約有九個,比起過去只能任用三到五人,空間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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