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符合一定條件 特別股可證券化
【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基於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並為協助證券投信基金結構債券流動性風險,使證券化市場更多元化,擴大市場規模,提供投資者更多樣報酬與風險型態證券化商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核定符合一定條件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可成為證券化的標的。
金管會表示,鑑於近來台灣證券化市場蓬勃發展,新型態的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等成長迅速,截至目前整體證券化商品核准(或申報生效)案件合計37件,金額已達新台幣2698億多元,其中金融資產證券化約為2223億元,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約為475億元,其型態資產類型及交易架構,不斷推陳出新,如住宅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汽車貸款、一般公司應收帳款、企業貸款、債券資產等均已納為證券化的標的,所發行的公募或私募型態受益證券,已成為投資者重要投資管道。
金管會指出,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也已從實質判斷特別股屬性,且現行監理實務與相關資訊揭露已將部分具債權性質的特別股認定為債權,因此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授權規定,核定符合一定條件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可證券化。
特別股可證券化的條件包括特別股其發行期間不得超過10 年,且應具定額或定率股息、強制贖回、累積、不具轉換普通股條件。特別股股東在普通股股東會不得享有表決權及選舉權,且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為現金及撥充資本分派及資本公積為撥充資本分派。
另外,發行公司對於前已發行公司債、特別股或其他債務,未曾發生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事實,且發行前三年度或開業不及三年的開業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達預定發行特別股應負擔股息總額的300%者。對此,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補充,這就是要求公司盈餘要超過股息的3倍。
金管會也表示,由於特別股現金流量不一定,所以在發行證券有一定信評要求,如屬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其特別股發行人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須達約當Standard & Poor corporation(標準普爾)評定A+級或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twA+級以上;如屬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則不在此限,但其私募特定人對象範圍與轉讓限制等,仍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發行機構發行的特別股採私募者,未來證券化時,需注意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