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夫:從李登輝「誹謗」案看臺灣的司法缺失
【大紀元12月16日訊】最近,台灣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被判罰千萬台幣以償其所在的「誹謗」宋楚瑜官司中的原告,在島內外引起了不小的震動。這樣的司法判決沒有問題嗎?最近台灣的「名人」名譽權官司又問題何在?
●司法保護民主制度
司法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保護民主制度本身,因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可能暴露社會的一切不公正,也才可能將之繩之以法。民主社會之存在是建立在一套權利和自由的基礎之上,其中包括言論自由的權利,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等,缺一不可。本案是個與言論自由有密切關係的案子,所以也是一個典型的司法與民主制度的關係的案子。
●是言論自由,還是誹謗
在這個司法案子中,李先生的言論是言論自由,而不是誹謗。
有的人可能要說,李先生說的不是事實,為什麼不是誹謗?問得好,因為本案的關鍵不在於李先生所說是否屬實,而在於宋楚瑜先生是一個公眾人物。如果李先生所言是指一個普通公民,那麼這起名譽求償案很可能要判這位普通公民勝訴,但本案的求償者是社會公眾人物,因此就有了很大的不同。
●對於公眾人物,是否屬實不構成誹謗的要素
公眾人物包括政治人物和媒體及娛樂界人士等,是指名字為公眾廣泛知道的人物——是否是公眾人物,應該由陪審團或者法官判定。對於公眾人物的名譽求償案,有一個「公眾人物別論」,即要求公眾人物受到更強的輿論監督,所以對於公眾人物,是否屬實不構成誹謗案的要素,而是求償者必須證明,言論者在言論的當時已確知所言不屬實,卻還要說——即證明言論者有確實的惡意時,誹謗才成立。
對於此案,宋楚瑜當時確實不在遊行現場,那麼他究竟去幹了什麼,李先生只是說出了一種可能——當然還有其它可能,而李先生在當時,並不確知這種可能不屬實,因此這種合理推測並不構成誹謗——其實,如果這也構成誹謗的話,以後誰還敢對公眾人物進行合理推測,那麼民主和自由又將何在?
問題是李先生也是公眾人物,那麼他是否要為他的言論負更高的責任?
●公眾人物的言論自由不被剝奪
言論自由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總統也是公民,公眾人物的言論自由不被剝奪。可以對總統、政治人物、媒體和娛樂界人士進行更嚴厲的批評,但不能剝奪他們的言論自由。
其實正因為李先生是前總統(公眾人物),所以才要更保護他的言論自由,顯然地,如果前總統的言論自由都受到限制,那麼其所代言的那些公民今後還誰敢說話?
●是否會造成公眾人物互相謾罵和攻擊
不會。公眾人物是以其公信力為存在的基礎,一個成天所說非實的人(或媒體),長久之下,必定為公眾所拋棄,公眾的選票和收視率終將體現公民對公眾人物合理的選擇。
當然,也可能會助長公眾人物之間合理的批評,而這正是民主社會所需要的,也是民主社會的公民所需要的。
●最近的公眾人物名譽權案子
最近台灣審理了一批名譽權案子,主訴包括政治人物和娛樂界的人士,都是以是否屬實為斷案基礎,而這都是錯誤的——應該由主訴方證明言論者有確實的惡意,即在所言當時即知所言非實,如果主訴方(公眾人物)不能證明這一點,那麼這些案子都應該撤銷,已支付賠償應退還賠償者。
……
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如下理念之上,即人民可以經被管理者的同意,建立自己的政府,而這個政府是為了人民的公益而存在。為了始終保證人民對這個政府的管理和監督,人民需要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礎。
民主制度是有精神的制度,如果說,在這個制度中的人應該有點精神的話,那就是,公眾人物要自覺接受公眾的批評。
附:公眾人物如何面對公眾(也包括公眾的代言人——其他公眾人物)的合理猜測
由於公眾人物與傳媒的固有密切關係,對於公眾的合理猜測,公眾人物要在傳媒上進行澄清是很容易和方便的,而且也是很有效的。當然他們也可以選擇沉默,但就必須接受公民的合理猜測。(//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