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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
【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十三日電)台北市政府今天通過「台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根據這項辦法,未來設籍台北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的犯罪被害人,可向市府社會局申請醫療、心理復建、緊急生活、緊急庇護、訴訟及律師費用等補助。
不過,實際居住台北市、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接受補助者,可不受設籍限制申請補助;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也可代為申請。
社會局表示,性侵害被害人可申請的醫療費用補助包括:掛號費、驗傷證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等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包括:掛號、心理治療協談、團體、心理測驗、藥物部分負擔費五項健保不給付項目;個別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兩百元、夫妻或家族治療每次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團體心理治療每次最高補助八百元,上述項目每人每年限制申請十五次。
社會局指出,性侵害被害人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申請醫療與心理復建費補助;提出訴訟到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申請訴訟及律師費用補助;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緊急生活與緊急庇護費補助。
不過,社會局強調,申請人若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這項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助,除了撤銷補助,還將追繳,並依法追究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