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十三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調查顯示,不少市售儲值卡的約定條款有違公平,雖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去年通過「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主管機關經濟部拖延一年未公告,政府給業者過大空間,使消費者權益被壓縮。
消基會於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日對市售十四種儲值卡進行調查,下午召開「儲值卡除值您的權益,您還不知情」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
雖然消保會通過的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也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不過,消基會指出,十四張卡片中,僅「星巴克儲值卡」、「丹堤e卡」、「百事達雙享卡」和「中華郵政電子儲值卡」等四張沒有使用期限,經濟部遲遲不公告,百分之六十九的業者仍無視消保會的要求。
在消基會調查中,連「國家圖書館遠距服務儲值卡」也設定一年使用期限,行動電話儲值卡即使沒有拆封,一旦超過使用期限,甚至無法退款。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指出,十四張儲值卡中,僅四張記名化,也就是近七成儲值卡遺失後無法認定餘額,業者沒有做到為會員把關。
十四張儲值卡有六家業者完全不允許退款,有失公平;遺失卡片後僅兩家業者願意認定剩餘金額;卡片若損壞,多數業者同意換新卡,但只有「丹堤e卡」不需要復修費,其他都要支付手續費和卡片成本費新台幣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消保官黃鈺生說,消保會已宣示禮券訂定期限違反平等原則,屬於無效約定,業者要求逾期儲值卡再儲值後才能使用也違反公平原則。
洗衣業經常以高額儲值提供高折扣,黃鈺生曾處理一起申訴案,某洗衣業一年換三次老闆,每次都要求加值後再用,否則就要求消費者限期用完儲值金。
黃鈺生提醒消費者,業者號稱以「期限利益」給消費者「折扣利益」,事實上,預先儲值是消費者提供業者現金流量,消費者要「量力而為」,但指的不是消費者有多少購買力,而是儲值金何時可以消費完。
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表示,儲值卡可以說是準金融業務,但目前儲值卡沒有專法管理,如果發生糾紛,只能以民法處理。李鳳翱形容,由於缺乏有效管理,形成消費者在儲值前是老大,儲值後變老么的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