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2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5年12月11日華盛頓報導)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18歲以下未成年人墮胎的案子。由於聯邦最高法院正處於大法官新舊交替階段,反對和支持墮胎的人士都在緊張地等待著新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這個案子。
*案子來龍去脈*
在介紹這起涉及未成年人墮胎的案子之前,還是讓我們先看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往在相關問題上是如何判決的。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婦女墮胎權屬於隱私權,受到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保護。這條修正案規定,各州不能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能利用其司法權,拒絕任何人得到法律公平保護的權利。
根據這一判決,懷孕頭3個月的婦女和她的醫生有權決定是否墮胎,也就是說,母親對墮胎有完全的自主權。之後3個月,為了保護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實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墮胎。在懷孕最後3個月,各州為保護胎兒的生命可以制約,甚至禁止墮胎,除非醫生診斷說,為了保全母親的生命而必須墮胎。這項判決,導致墮胎在全美合法化。
根據上述判決的原則,聯邦最高法院在之後的幾個案子中再次確認了婦女的墮胎權,例如1992年,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賓西法尼亞州的墮胎法做出判決說,該州要求懷孕婦女墮胎前必須通知丈夫的法律違憲,因為它給婦女造成了過重的負擔。
但是,法庭維護了賓州墮胎法中其它幾項條款的合法性,例如婦女墮胎前應有知情權、手術前要等候24小時,以及醫生在給未成年人墮胎前必須通知父母等。
2000年,聯邦最高法院又對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做出判決。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規定,除非為保全孕婦生命而必須實行墮胎手術,否則後期墮胎,又稱“半生產墮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違法的。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這個法律違憲,因為它給婦女的墮胎權造成過重的負擔,而且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不得不墮胎的特殊情況考慮在內。
自從墮胎在全美合法以來,為了墮胎權的問題,反對和支持墮胎這兩大陣營的對立和衝突愈演愈烈,而且發展到白熱化的程度。
*論戰雙方全力拚搏*
這一次,聯邦最高法院又要專門審議未成年人的墮胎問題,無論它做出甚麼判決,勢必在全美上下引起一場軒然大波。
*新罕布什爾州法律成為爭論焦點*
2003年,新罕布什爾州通過一項法律,規定如果未成年人懷孕後要求墮胎,醫生不能自行決定給她動墮胎手術,而必須首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她的父母並等候48小時後才能給她做墮胎手術,否則就是違法。只有在搶救未成年人生命的緊急醫療情況下,才不需要事先通知她的父母而做墮胎手術。
這項法律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不願意讓父母知道,她可以隨時要求法庭舉行不對外公開的聽證。法官最多有7天的時間決定未成年人是否心智成熟,有能力在瞭解手術治療情況後同意手術,或者決定在沒有通知父母的情況下允許她墮胎是否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如果未成年人的請求被法庭駁回,她還可以上訴,上訴法院也必須在7天之內做出判決。
這個法律一經通過就引起了當地支持墮胎人士的強烈反對。2003年11月,墮胎診所和北新英格蘭地區計劃生育組織等到聯邦法院起訴了新罕布什爾州政府。
他們提出,這一法律沒有把未成年人不得不墮胎,否則就面臨生命危險的特殊情況包括在內,聯邦地區法院和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也都贊同他們的論據,並判定新罕布什爾州的法律違憲。
但是,新罕布什爾州司法部長阿奧特代表州政府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就是為甚麼這個案子叫做“阿奧特起訴北新英格蘭地區計劃生育組織案”的原因。
*在最高法院展開口頭陳述*
2005年11月30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阿奧特起訴北新英格蘭地區計劃生育組織案”舉行聽審。雖然法庭禁止攝像機進入,但允許新聞機構在口頭陳述後馬上播出法庭辯論的錄音,使得公眾有機會聽到剛剛走馬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聲音。
現年50歲的羅伯茨接替今年9月因病去世的倫奎斯特,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
代表“北新英格蘭地區計劃生育組織”的美國民權聯盟律師卡甚登認為,這個案子要解決的問題是各州能否通過限制婦女墮胎,但又不給面臨生命危險的婦女提供健康保護的法律。
她說:“我們對新罕布什爾州的法律提出挑戰以阻止其實施,目的是使新罕布什爾州的醫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最佳診斷為病人提供治療。我們的論據是,美國法庭過去30年來一直判決說,法律如果不包括保護懷孕青少年健康的緊急醫療情況就是違反憲法。這就是為甚麼兩個聯邦下級法院都判定新罕布什爾州法律違憲。
“聯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決中反覆重申,限制墮胎的法律必須為婦女的健康提供保護,也就是說實施的限制不能影響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孕婦健康而必須實行的墮胎手術。”
卡甚登認為,各州的墮胎法必須明確規定,一旦孕婦面臨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墮胎限制必須取消,以便她可以在不遇到任何障礙的情況下進行墮胎手術。
但是,代表新罕布什爾州司法部一方的律師馬倫認為,新罕布什爾州的法律實際上已經把這種緊急情況包括在內。
他說:“新罕布什爾州的法律不需要再專門加上『允許墮胎的例外情況』的條款,因為法律中有一項條款規定,在沒有通知父母的情況下,可以由法官授權墮胎,只要墮胎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當然,如果真出現緊急醫療狀況,墮胎肯定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那麼法官一般也會批准墮胎。
“我們認為,這個法律已經通過其它的司法途徑,為孕婦的健康提供足夠的保護,因為不僅法官可以隨叫隨判,新罕布什爾州也有其他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允許醫生在緊急情況下進行墮胎手術。”
*支持者:通知父母確保未成年人利益*
代表制定墮胎法的新罕布什爾州議會一些議員的聖托馬斯大學法學院教授科萊特以明尼蘇達和北達科他為例指出,這兩個州實行和新罕布什爾州相同的墮胎法已經有20多年了。這些年來,他們沒有發現一起未成年人要求墮胎而沒有得到必要的健康保護和手術治療的例子。
科萊特教授說:“我們發現,像新罕布什爾州這樣的法律,不僅使墮胎人數減少了,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女孩子懷孕的人數也減少了。北達科他州未成年人的懷孕比率在全美最低,明尼蘇達州也很低,在全美排名第4。
“聯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決中反覆重申,父母的參與非常重要,因為他們瞭解孩子的醫療背景,他們應該是最先提供幫助的人,而不應該是最後才知道墮胎的人。”
科萊特教授說,女孩子們不願意告訴父母,並不是因為父母會傷害他們,而是因為他們不願意讓父母知道自己發生過性關係。他們認為自己有能力應付這個局面。但是實際情況是,父母才是他們最好的幫助者。
*法庭之友法律理由書*
下面我們再來聽聽與此案有關的不同的利益團體作為“法庭之友”的觀點。那麼甚麼是“法庭之友”呢?“法庭之友”既非事實上的當事人, 也不代表訴訟的任何一方,它所起的只是第三方的法律顧問作用。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很多都有“法庭之友”提交的法律理由書。對於他們提出的理由和看法給予多大程度的重視,完全取決於法庭本身。
*墮胎之害*
“生物道德維護基金會”在代表醫生向法庭提交的“法庭之友”理由書中說明墮胎對婦女身體的長期危害。
該機構執行主任和法律總顧問博爾德利指出,懷第一胎的孕婦如果墮胎,日後患乳腺癌的機率會增加50%以上。她說:
“我認為,美國和世界上大多數人都會同意,父母應該有權瞭解自己孩子的動態,也就是說應該把未成年人墮胎的打算事先通知父母,以便他們引導自己的孩子做出是否要墮胎的決定。
“如果未成年人的確要墮胎,那麼父母有必要保護他們的健康,併進行追蹤治療,因為墮胎會在未來生育以及心理方面帶來很多問題。研究表明,墮胎婦女的自殺率比普通婦女要高出3、4倍,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斷送了親身孩子的生命,這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
“美國法律和正義中心”的資深法律顧問沃爾特.韋伯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說:
“我們在向法庭提交的法律理由書中指出,要求醫生事先把未成年人墮胎的打算通知父母的法律,對保護未成年人至關重要。越不讓父母參與,就越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我們列舉了一些婦女未成年時私下墮胎的見證。這些見證聽了讓人心碎。
“很多婦女是被人誘使,或者被男友、僱主、或男友的父母迫使去墮胎的,其中很多人墮胎後經常做惡夢,情緒異常,有些人還有身體上的問題。”
韋伯說,醫生在給未成年人動墮胎手術之前會根據知情同意權,向她介紹有關手術的情況,或讓她閱讀有關材料,這些材料連成年人都很難看懂,更何況一個懵然無知的青少年呢。
*反對者:婦女權益受到削弱*
維護婦女墮胎權組織“支持選擇權基金會”公關部主任米勒針對上述觀點以及布什政府作為“法庭之友”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支持新罕布什爾州政府的法律理由書提出了相反的觀點。
米勒說:“布什支持的計劃是在鋌而走險,因為它不允許醫生把要求墮胎的孕婦的健康擺在第一位。按照新罕布什爾州提出的標準,醫生甚麼時候可以為病人提供治療,完全由政客決定。
“如果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做出錯誤的判決,後果不堪設想,因為它將為各州通過有可能危害婦女健康的法律打開閘門,同時剝奪醫生阻止他們認為可能會傷害病人的法律的權利。”
代表“北新英格蘭地區計劃生育組織”一方的“美國民權聯盟”律師卡甚登也擔心,一旦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她認為的錯誤判決,那麼法庭先前做出的給予婦女選擇墮胎權的案子的影響力會因此削弱。
她說:“如果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政府一方的觀點,就會給全美各州通過不包括保護孕婦健康內容的法律開綠燈。每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孕婦和醫生就不得不通過法庭阻止法律的實施或要求獲得健康保護。
“根據目前實行的墮胎法,通過這一法律的議會和州政府有義務確保法律包括保護婦女健康的內容,但是如果在這個案子中法庭接受政府一方的觀點,那麼健康保護的要求就會受到限制,全美各州也會步新罕布什爾州的後塵,通過不給孕婦提供健康保護的法律。”
*雙方態勢*
目前,包括新罕布什爾在內,全美一共有19個州的法律要求醫生在給未成年人動墮胎手術之前必須通知其父母,24個州的法律要求醫生必須事先徵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
根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和今日美國報等新聞機構所做的一項聯合調查,69%的美國人支持要求墮胎前通知父母的法律,28%的人表示反對。
在墮胎權的問題上,61%的美國人表示反對通過禁止墮胎的憲法修正案,37%的人表示支持。
雖然上述案件從表面上看似乎只停留在技術層面上,因為雙方爭論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墮胎的州法律是否應該把不得不墮胎否則就面臨生命危險的特殊情況包括在內,而並未觸及墮胎權本身。但是,不同的利益團體把這個案子看作是一個探路的石子,他們希望通過新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最後的判決,窺視它在墮胎問題上的看法,以及今後幾年的判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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