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一日電)近年越來越多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對於部分外籍人士於年度中離境,財政部表示,應於離境前,將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稅法,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的住所或居所離境,應於離境前就年度的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而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居留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扣除,但若申報有薪資所得者,薪資所得特別除額可全數扣除,不需按比例計算。
至於配偶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則應由配偶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也就是每年五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有一外籍教師於今年五月入境受雇教授英文,原訂兩年工作契約,但因提前解約在十一月離境,共居留190天。雇主支付薪資所得時已按居住者的扣繳率10%扣繳稅款,計薪資所得共19萬326元,扣繳稅款1萬9032元,該如何繳稅?
國稅局指出,根據稅法,這名外籍教師於94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已超過183天,算是居住者,所以,應於離境前就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比例扣除,94年度免稅額是7萬4000元,標準扣除額4萬4000元,依比例計算下來共6萬1424元。
也就是說,薪資所得19萬326元減6萬1424元,再減除薪資所得扣除額7萬5000元,所得淨額為5萬3902元,依稅率6%計算,應納稅額為3234元。所以,雇主已扣繳的稅額1萬9032元,應退還稅款1萬57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