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的定義
(以及政治、組織、國家、法律等等的定義)
【大紀元12月10日訊】說一下我們對於政黨的定義。
[定義]:所謂政黨,就是人們圍繞政治鬥爭、為了共同奮鬥、實現某種共同的政治目的成立的組織。特別是為了實現這種政治目的而爭取掌握國家政權而成立的組織。[進一步解釋]:而所謂政治,就是社會的公共事務及其管理,主要指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治”就是管理),以及圍繞公共管理產生的社會運作。代表全社會對全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是國家政權這種組織,而國家政權又是具有排他性的全社會的唯一正式代表。(不是唯一正式代表,就會產生互相矛盾的代表而造成混亂)。所以國家政權是政治的核心。不過,馬克思主義者把國家政權等同於國家,尤其是某些人把它等同於漢語中包含多重意義的「國家」概念,是完全錯誤的。而所謂組織,是一種意識的力量,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意識帶動的人的力量,就是通過一定的意志聯結起來的人群,也就是通過人們制定的某種規則聯結在一起的群體。而這種規則就是人們的某種行動規範,這種規範可能僅僅在人們意識中自覺的認可,也可能除了意識中自覺的認可以外,還附屬有道德的,習俗的,榮譽的,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法律的、甚至暴力的強制。而法律則是國家認可並且用國家力量包括國家暴力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
對上述政黨、政治,組織、國家、法律等等的定義,歷史上是眾說紛紜,千千萬萬。以上是我們獨立研究的結論。
《網路文摘》2005-3-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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