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過程黑箱作業
【大紀元12月1日訊】(亞洲時報 林綺慧香港撰文) 中國中央政府月前首次通過一份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但整個適用於香港的過程,至今仍是黑箱作業。事件經過一個多月,香港政府仍未能交代其與中央政府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進行溝通的情況。
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0月27日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並定於12月14日生效。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同日表示,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同意該公約適用於當地。
亞洲時報在線10月28日向香港政府查詢,包括香港政府是由哪個部間和官員與中央政府就加作《公約》進行接觸,以及香港政府有否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適用於香港的事件,通知立法會或進行有關討論。距離查詢一個月,直至11月30日亞洲時報在線仍未獲香港政府回覆。
就《公約》將在香港實施,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向特區政府提出質詢,香港政務司司長許仕仁11月30日以書面回覆,特區政府原則上同意《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會與中央政府緊密聯繫,在確定公約適港的時間和安排後,將盡快向公眾發佈消息。」
特區政府說「在確定公約適港的時間和安排後,將盡快向公眾發佈消息」,看來似乎確實日期仍未定,但根據人大常委會10月27日通過《公約》的決定,生效日期是12月14日,並沒有說明在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日期會有特別安排,可見《公約》在香港生效日期應理解為同在12月14日,但直至11月30 日,香港政府仍未有向公眾發佈《公約》將在香港實施的消息。
許仕仁並指,《公約》大部分條文即可透過現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實施。如有需要會諮詢立法會,透過適當的立法程序全面落實公約。
《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根據資料,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前,自1997年及1999年香港和澳門先後回歸以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另外通過批准了三份新的聯合國公約時,都未曾有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反而在2003年通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時,特別註明有關公約「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2003年10月31日經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在同年12月簽署,《公約》於2005年10月27日獲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將於12月14日生效。
《公約》共71條,確立預防、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產追回,履約監督五大機制,規定約國就腐敗犯罪的查處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訴訟以及執行合作等,並對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產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
據亞洲時報在線瞭解,反腐敗是香港各黨各派均贊同的議題,今次就《公約》實施提供質詢的民主黨也沒有反對《公約》適用於香港之意。既然是大家贊同的議題,為何香港特區政府要搞得神神秘秘,更令人費解。(//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