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人開車闖紅燈,被交通警察攔下來開罰單後,就很不服氣的說:「別人也在闖紅燈,為什麼你只開我的罰單。」看到警察不為所動,埋頭繼續開單告發,又氣憤的說:「請你開快一點,我在趕時間。」結果警察開完罰單,又檢查他的證件與車輛後,發現他還違反三項交通法令的規定。結果他不但又多收了三張罰單,且時間也多耽擱了半個多小時,
接著,這位警察又攔下另外一輛闖紅燈的車輛,駕駛人下車後就一臉歉意的說:「對不起!對不起!因為趕時間又見到左右都沒有來車,所以就直接闖過去了。」沒有想到警察竟然回答說:「這一次不開你罰單,以後有事要提早出門,以免發生危險。」
同一個警察遇到同樣的違規事件,為什麼前後判若兩人呢?答案是因為駕駛人不同的態度,使他產生了不同的反應。
如果別人指出我們的錯誤是事實的話,為什麼不坦然承認呢?自己都認錯了,別人想批評、指責就沒有著力點,那麼可能就會寬大處理。反之,如果自己錯了還要辯解或強辭奪理的話,不但自己的人格會受損,而且別人為了證明我們是錯的,可能會挑出我們更多的毛病來。如此的話,那我們不是在自找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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