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7日訊】壹、賄選的主要型態
依刑法及「選罷法」的規定,賄選的型態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賣票,即投票受賄罪。
◎買票,包括對選民的投票行賄罪,及對團體機構的行賄罪。
◎搓圓仔湯,包括對候選人行賄罪、候選人受賄罪。
◎包攬賄選罪,係選罷法為防制樁腳包攬賄選而訂定的犯罪型態。
此外還有利誘投票罪(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違法接受捐助罪(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二)同一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三)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捐助)等,但實務上並不多見,以下僅就常見的四種主要型態加以介紹。
一、賣票
(投票受賄罪)
『張先生家裡一共有五個人有投票權,選舉前一天候選人王先生的助選員到張家來拉票,交給張先生新台幣千元大鈔五票,張先生滿口答應到時會率同全家投王先生王票。』
在這個故事裡,張先生犯了投票受賄罪,也就是俗稱的「賣票」,是最常見的賄選型態的一種。
甚麼叫賣票
所謂賣票就是「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說明如下:
◎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或是雙方講好條件,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錢,每一種的行為都能成立賣票罪。
◎賣標的代價不只是指金錢或財物,如電子計算機、照相機等;還包括可以滿足人的慾望與需要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如招待餐飲、國內外旅遊等。
◎收取對方財物後,答應投他一票固然是賣票,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構成賣票罪。
賣票的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已提高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所收受的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自首減免條款
有時民眾雖無心賣票,但往往在候選人或樁腳前來買票時,卻又礙於情面不便直接拒絕,以致無意間犯下賣票罪;為了使民眾勇於自首,揭發賄選,選民在犯賣票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但如存心陷害別人,虛構事實,而為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處罰。
具體案例
『甲知道乙是縣議員候選人丙的支持者,乙可能會選丙,為打擊丙,甲就向乙遊說,如果選舉時不去投票,就願意付給他新台幣五百元,乙礙於情面,就予答應』。
乙收受賄賂不行使投票權,就犯了「賣標罪」。
『議員當選人多人接受另一當選人的招待旅遊、贈送零用金錢、並約好每票三百萬元,於選舉議長時投票支持他』。
接受招待答應賣票的議員當選人,每人都犯了賣票罪。
『縣長候選人某甲為求當選,透過樁腳某乙招攬選民以「六合彩」賭博方式與選民對賭,約定如某甲當選則賠付五至十倍不等的賭金給簽賭的選民,如某甲落選,則賭金歸某甲所有』。
這種選舉六合彩的賭博方式,因候選人與樁腳是用當選後會付給高額倍數的賭金,誘使選民投標給該候選人,簽賭的選民除犯賭博罪外,並構成賣票罪。
『某鄰長為幫鄉長候選人某甲拉票,向該鄰某選民贈送香皂禮盒一盒,並說:「這是候選人某甲送的,請投票支持」,某選民當場答應並收下禮盒』。
香皂雖然不貴,但選民收下並答應投票支持,就構成賣票罪。
『某甲是選民,鄰居某乙是候選人丙的樁腳,來向某甲拉票,並交付新台幣五百元,要求投票支持丙,甲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拒絕而予以答應收下。事後深感後悔,也擔心被檢察機關查到,於是在三個月內向檢察官自首,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甲雖然犯了賣票罪,但因為在三個月內自首,依法應當免除其刑,所以檢察官對他為不起訴處分。
補充說明
關於賣票罪,除以上說明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賣票就是犯法行為,不論對方所交付的是金錢、物品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招待餐飲、旅遊等,如果答應為一定的投票或不投票,都會構成賣票罪,要受法律的處罰。
◎選民向候選人主動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表示要投票支持,縱使候選人未答應或未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也構成賣票罪。
◎向候選人索取「走路工」、「便當費」作為投票的代價,這是錯誤的觀念也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為了代價去投票會構成賣票罪。
◎候選人的樁腳,協助候選人向別人買票,除跟候選人一樣負買票罪的責任外,他如果把自己的一票也出賣,另外構成賣票罪,兩罪要分別處罰,判刑有可能比候選人更重。
◎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七)。
備註:上開例舉係參照司法院解釋、歷年各級法院判決、檢察署法律問題座談結論、學者見解、最高法院檢察署研究報告及由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邀集司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檢察司、法規委員會等單位研商結論。至於具體個案是否構成賄選,仍應由承辦檢察官依法認定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