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監獄犯罪責任人刑則論述(一)
【大紀元11月7日訊】真實案例簡述
天津法輪功學員因拒絕轉化或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或至北京上訪等原由,被關押於天津女子監獄四監區及五監區,其中四監區內的警察與副大隊長李紅,以加分、違紀扣分等手段指使其他受刑犯對堅信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包夾與洗腦轉化,長時間罰坐“三挺一凳”,使法輪功學員完全處於高壓和被隔離的環境中,有的一天坐15小時,不合格就打罵,罰坐期間連吃飯、刷碗、喝水都不允許起身,坐的時間長了,塑料板凳凳面上的雕鏤花紋硌得臀部皮膚像要被割裂一般,膝、指多處關節酸脹、發麻繼而發僵,時常酸痛。夏天穿單褲,有的受害人臀部掉下銅錢大的血痂,腿上被手按著的部位生痱子;有的老年法輪功學員因長時間罰坐導致下肢半癱腰部以下麻木使行走困難。有一次包夾以坐姿不夠端正為由,狠狠踢翻了一位老年學員的凳子,同室的人忙將老人扶起來,有人因扶了她一下就被隊長罰晚上“上學習”半個月。
法輪功學員薛桂清,拒絕寫悔過書並絕食十個月。副大隊長李紅指使四名受刑犯進行包夾,強行灌食後管子24小時插著,薛被害人手腳也被銬著亦不許上廁所強迫在室內解,有時來不及逼不得已只好拉在褲內或床上。冬天臉凍青全身發抖亦不許蓋被子,有時亦將其衣服扒下吹電風扇。2005年6月以後沒有人再看見薛桂清!
在四監區內如有一個法輪功學員未轉化,全號不許看電視,全天勞動,學習或開批鬥會,集體攻擊謾罵法輪功學員和法輪功創始人,稱之為“群策群力”。副大隊長李紅每天派人給法輪功學員洗腦,胡說八道、歪曲事實、無理糾纏。有一些五、六十歲的法輪功學員亦已被迫害三、四年了,在這幾年裏,不允許買任何水果,只讓買日用品。李紅曾氣急敗壞的對堅定的法輪功學員說:“你就是死,我們也不會讓你死在這裏的,我們把你拉到醫院,讓你死在那裏,我們一點責任都沒有,還算你自己自殺的。”
該監獄五監區惡警奴役法輪功學員,罰學員從早上5點站到夜裏12點半。不許購物,長年只能吃饅頭加鹹菜(號飯的菜不許吃)。超定額勞動把她們的手指都累變形了,手關節腫大不能伸展。更惡劣的是4個人將法輪功學員摁到地上毒打,事後龔隊把挨打的郭玉茜吊銬在床的上鋪。
案例分析
從上述天津女子監獄第四及第五監區的實際案例,分析其犯罪行為如下:
四監區內受警察與副大隊長李紅指使受刑犯,對法輪功學員施以包夾與灌食及“三挺一凳”等體罰,長期私刑拘禁法輪功學員使受害人身體產生下之半癱行動不便已構成身體或健康有重大難治或不治之傷害屬「重傷害罪」亦違犯了「剝奪行動自由罪」,而其辱罵被害人已違犯了「公然侮辱罪」,雖然這些受刑犯皆為受人指使,但卻是迫害直接作用者且為求得減刑之私利對法輪功學員不餘遺力的迫害,因此屬迫害法輪功學員之正犯。
四監區內的警察與副大隊長李紅濫用其職權,指使受刑人長期迫害法輪功學員至少達四年,迫害的方式包含:一、指使他人包夾與體罰受害人使身體與精神產生重大創傷或致殘。二、私刑拘禁法輪功學員之行動自由。三、毀謗辱罵受害人及法輪功創始人。四、強制不許看電視,全天勞動,學習或開批鬥會。
五監區之警察利用其職權,以強暴、脅迫使法輪功學員行無義務之超額勞動並阻擋法輪功學員行使購物權利已達違犯了「強制罪」之範疇,其中限制其正常飲食雖然非直接以暴力傷害法輪功學員,但已造成法輪功學員身體機能虛弱及手關節腫大或手指變形之傷害,已使受害身體造成傷害。而在五監區毆打法輪功學員之四名警察因為直接參與傷害法輪功學員,屬違犯「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而動用私刑以非法強行吊銬在床上舖之方法拘禁郭玉茜之龔隊則已觸及「剝奪行動自由罪」。
本案例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是,大隊長李紅與四監區及五監區的警察身為公務人員卻不知奉公守法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迫害法輪功學員,已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符合『真正瀆職罪』之構成要件與不法行為,而其明知主管或其監督迫害法輪功之事務違背憲法及法令,為圖得不法利益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亦違犯了「公務員圖利罪」。
罪責探討
受指使之受刑犯
受指使之受刑犯協助迫害法輪功學員所違反之「剝奪行動自由罪」導致被害人成重傷害由於其非單只迫害單一位法輪功學員屬數次犯罪,且明知體罰之結果將使法輪功學員使得重傷,亦皆對其行使間斷或連續之長期體罰,已屬連續剝奪行動自由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考慮其之所以犯案為四監區域管人員以加分、違紀扣分等強制方式指使,遂酌減其刑罰。此外,諸行為人所違犯之「公然侮辱罪」,乃其智識不高所造成遂從輕量刑,因此本案例四監區受指使之迫害法輪功學員之受刑犯應論處十年有期徒刑併科三百元罰金。
四監區參與迫害之警察
本案例中四監參與迫害之警察,以加分、違紀扣分等手段指使受刑犯迫害法輪功學員以喚起受刑人之決意,已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之教唆犯,成立上述受刑犯所違犯之因「連續剝奪行動自由罪」導致重傷害之共犯身分,另一方面其就利用職權指(迫)使受刑犯及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體罰且其明知主管或其監督迫害法輪功之事務違背憲法及法令,為圖得不法利益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屬違犯了瀆職犯罪中之「公務員圖利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避免無限制累加犯罪責任人刑罰,在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四監區副大隊長李紅因迫害法輪功學員不餘遺力曾獲天津市十大模範標兵之獎項,考量四監區幹警之所以迫害法輪功與承受李紅要求其迫害法輪功學員之壓力不無關係,因此本項罪責酌量減輕,綜合上述罪責四監區參與迫害之幹警應論處十一年有期徒刑併科三萬元罰金。
五監區參與迫害之警察
五監區強制被害人勞動之警察,其所違犯之「強制罪」與「普通傷害罪」雖同屬侵害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但行為人乃出於數犯意而為數行為,其罪罰應併合處罰之,如上所述由於行為人之身份為公務員,應加重其刑達二分之一。此外,直接毆打被害人之四名警察與吊銬郭玉茜違犯「剝奪行動自由罪」之龔隊,考量其犯罪時屬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視為「普通傷害罪」之接續犯,所違犯之罪包括於上述「普通傷害罪」之一罪內。因此五監區參與迫害之警察應至少論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四監區副大隊長李紅
四間區副大隊長李紅,不僅主導四間區迫害法輪功學員之政策亦教唆受刑人迫害被害人,此三至四年來,就算一開始為謊言所矇蔽而迫害法輪功學員,現在已應了解而放棄所為,然由2005年的案例簡述及其對法輪功學員之行為與言語(“你就是死…..還算你自己自殺的。”)與相關資料顯示,李紅至現在為止亦不餘遺力迫害法輪功學員,因此無酌量減輕其罪責之理由與條件。綜合其所違犯之瀆職罪、重傷害等罪,應論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併科七萬元罰金。
註:
關於2005年6月已經失蹤之薛桂清,若經查證屬實已遭不測,上述犯罪責任人因責任歸屬不同亦分別違犯「普通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應再加重其刑。
結語
本案例其他犯罪責任人之刑則論述,鑒於現在掌握之相關資料尚未完整,因此我們保留了天津女子監獄典獄長及其他監區大隊長與相關行政人員之刑責論述。(//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