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涔溪報導)香港海關入境處2003年2月以保安理由拒絕台灣法輪功學員80年餘人入境 ,台灣法輪功學員跨海在港提出訴訟後,成為港台首宗基本人權的訴訟案。香港法院不採納港府說法,11月4日裁定港府必須說明是否存在黑名單,並提出證據說明遣返理由。
從事律師工作的原告朱婉琪本月6日表示,這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顯示香港法院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對港府行政裁量權過當施予當頭棒喝,也表現了港人拒絕中共染指香港行政、法治的意志。」
控港府拒法輪功入境之司法覆核案,第一階段程序審理結果4日出爐,香港法院裁定港府應提出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列入黑名單的理由及證據。朱婉琪、廖曉嵐、張震宇和盧麗卿等 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5日接獲判決書後,對法官的裁決表示欣慰。
2003年2月下旬,台灣法輪功學員被港府拒絕入境並遣返,港府當時是以「保安理由」拒絕80餘名持合法簽證的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並聲稱他們的名字在拒絕入境的「黑名單」上。這份所謂的「黑名單」成首輪庭辯的重點。法輪功學員要求港府應提出這份黑名單和與該名單相關等9項證據資料。
法官裁定港府應提供7項證據
高等法院承審法官夏正民11月4日裁定港府應提出原告申請9項中最重要的7項證據資料:將4名原告列入「監督名單」的理由、什麼時候列入該名單、有無給予入境處下級官員在台灣原告入境時如何處理的指示、入境處有任何特殊的歸類,例如「法輪功」、「是從台灣來的」的歸類,而該歸類中包括本案4名台灣原告在入境時應該如何處理的指示,以及其他任何入境處高級官員稱原告會危及香港公共秩序的證據資料。
書面裁定中說明,原告所要求港府提出的都是法院在將來實質審理階段對入境處是否有宗教信仰歧視(religious discrimination),違反基本人權、香港法律的重要證據資料。
曝光港府決策過程 直指中共黑手
中共自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發動鎮壓法輪功,從中央至地方成立610辦公室凌駕於公檢法各部門,出台相關法律迫害法輪功,2001年10月底,根據中共官方內部一項統計,全國至少有6000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勞教的人數超過10萬人。消息指出,今年9、10月份在全國各地發生針對法輪功的大搜捕行動,持續有迫害致死案例傳出。
在中共不放棄對法輪功打壓的背景下,港台首宗的基本人權案具重要性。
針對香港法院的裁決,香港法輪大法學會負責人簡鴻章強調公理自在人心,「港台各界大家心裡都很清楚,港府非法遣返,甚至過程中暴力對待這些台灣人,在回歸中國前是不可能發生的,就是中共要破壞一國兩制,要港府打壓法輪功,港府就配合行事,這是再清楚不過的合理推論了。」
朱婉琪表示,港府面對司法的要求,勢必要將拒絕入境的行政決定的決策過程曝光,其黑箱的行政裁量已受到法治的挑戰。港府如以「公共利益豁免」為由再行拒絕提供,其前景明顯不樂觀。
她呼籲,港府應該坦然面對港台兩地人民,將中共唆使、要求港府配合在香港打壓法輪功和拒絕外國入境的法輪功學員的真相公諸於世,還給港台原告清白和公道。期待港台人民、國際人權組織繼續關注本案在香港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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