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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變違建 得不償失

【大紀元1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惠珍╱專題報導〕買到「使用面積」大於「權狀面積」的房子,可不要高興得太早,以為自己多賺到了。事實上這些多出來的「可使用面積」,大多屬違章建築,依法會被地方政府拆除復原,至於拆除的時間只是時候早晚而已,只能說是可「暫時」使用。

未列使用執照中即違建

到底什麼樣的情況才叫做違建?為避免屋頂漏水,住戶在頂樓加上鐵皮屋頂,四周並未加上外牆,這樣算不算違建?另外在露臺加上遮雨棚,或是陽台外推出去,並沒有佔用到他人的土地,算不算是違建呢?

根據建管單位的認定,只要是「未依法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建築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用比較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只要是當初建照並沒有申請,而且在核發使用執照時,未包含在裡面的構造物,無論是否佔用到他人的土地,依法均被認定是違建,因此在建管人員的眼中全都算是違建。

以時間區分新舊違建

目前各縣市均有為數不少的違建存在,由於違建的數量實在太龐大了,加上地方政府的違建拆除預算往往被議員刪除,負責拆除違章建築的拆除隊也沒有足夠的人力拆除所有違建;因此也產生所謂的「舊違建」及「新違建」的認定問題。

其中台北市政府以83年12月31日以前列為舊違建,由建管處先建檔列管暫緩拆除,後續再視拆除的優先次序規定分類,依序排訂日期拆除;至於84年1月1日之後產生的新違建,則採即報即拆處理。而高雄市政府則是以86年5月31日前屬舊違建,86年6月之後者一律認列為新違建處理。

舊違建緩拆並非就合法

房仲業者表示,舊違建雖然拿到「緩處理」的身分,但並不表示安全無虞沒問題,如果出現鄰居檢舉或是有違消防安全的情況,建管處還是會立即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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