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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聞

港法院裁決港府解釋拒絕台灣法輪功入境原因

【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四日電)香港高等法院今天就台灣及香港法輪功學員申請要求香港政府解釋拒絕台灣人入境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裁定香港入境處要披露將四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列入入境黑名單的原因。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今天作出書面裁定時指出,基於公眾利益,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四名持合法香港簽證入境的台灣法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以及何時及由那一個職員將他們納入黑名單。

台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對中央社記者表示,八十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於二○○三年二月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準備參加全球法輪功交流大會,但被機場入境處人員拒絕入境,並強行將他們遣返台灣。

她說,四名台灣學員於二○○三年四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港府解釋將台灣法輪功學員列入入境黑名單的原因,案件於今年九月二十至二十四日在高院進行公開聆訊,台灣法輪功學員要求港府向原告及律師公佈將他們列入黑名單的準則及原因,但港府重複表示,基於保安理由,將他們四人列入黑名單。

對於只有四名被拒絕入境的台灣法輪功學員向港府打官司,朱婉琪解釋說,由於香港律師費太貴,四人至今已支付律師費一百萬新台幣。但由於港府還未表明是否上訴,假如港府要上訴,法輪功也會上訴,相應律師費也會增加,所以只有四名法輪功學員提出司法覆核。

朱婉琪強調,這次要求港府公開將台灣法輪功學員列入黑名單的準則,不僅只針對法輪功學員,也是為了解決其他台灣人入境香港被拒絕的問題,因為有些台灣人的姓名與法輪功學員相同,結果他們進入香港時被拒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