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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電)為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放寬申請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起人資格條件,由原規定曾管理公募不動產基金市值新台幣500億元經驗放寬為250億元。
為提升業者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協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誘因,除放寬都市更新投信公司發起人資格,並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
在證券投信兼營都市更新投信方面,金管會規定其具備資格條件,包括應設立滿三年以上,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最近半年或二年內未曾受相關法規處分;申請日前一個月所經理募集的投信基金淨資產價值平均不得少於350億元,及應有3名以上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專責處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
另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在換發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營業執照後二年內,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廢止其兼營業務核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所募集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總額,不得超過所募集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