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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不得對獎

【大紀元1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已進入年終歲末時節,公司行號籌備購買禮券犒賞員工和客戶的情況愈來愈多,因禮券貼近現金的使用方式,目前各百貨公司、大賣場,甚至各種休閒服務、塑身美容、化妝品、健康飲食、火鍋店、書局等各行各業都大量發行禮券來促銷商品或服務。

然而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為何經常會拿到百貨公司等業者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又該張統一發票是否可以對獎?

虎尾稽徵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時,應依不同性質,按以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券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如發行現金禮券,營業人於出售時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者憑以兌購貨物時,應依實際兌購貨物之品名、數量,由兌付貨物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於發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復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則該消費者所取得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不合,不符鼓勵消費者向營業人索取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設置給獎制度之目的,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給獎範圍,所以不得對獎。◇(//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