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明定專技人員轉任公務員,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業人員時,應先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重點還包括:
|為保障專業法規無核發執業執照規定人員的轉業權益,符合各專業法規執業資格,但因專業法規無核發執業執照規定者,視為領有執照。
|基於年資採計衡平性考量,因服務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而無法領取執照者,規定服務年限已達申請核發執業執照期限者,得視為領有執照。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初次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相關規定,參加初任公務員訓練。
|轉任人員所需的基本年資,應自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的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起算。另將原條文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的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的規定,修正為「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