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縣南光中學吳姓美術科教師今年6月初在校內教學時,不滿陳姓學生把保特瓶丟到講桌、公然侮辱,反打陳生巴掌,致陳生腦震盪併左眼角傷害,吳師尋求陳生家長和解不成,檢方認為吳師管教過當,依法起訴求處拘役30天。
陳生受傷後與家人向警方提出告訴、指控吳師涉傷害罪。承辦檢察官蘇聰榮表示,吳師為人師表、理應為學生表率,但他因陳生不守課堂秩序,即出手掌摑陳生,造成腦、眼部的傷害,懲戒行為顯然過當。
不過,吳師犯後坦承衝動之舉,並積極與陳生家長尋求和解,但陳生家長要求20萬元高額賠償,未達成和解,檢方於是依傷害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刑,求處拘役30天。法界人士認為,一般檢方聲請簡易判刑案件,多屬輕罪案,日後在法院判決後應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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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過當或不及 都有反效果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特稿
台灣法令賦予教師對學生有必要的懲戒權,刑法學說也同意教師懲戒權可阻卻違法,但不得逾合理管教的必要程度,現代教師對於懲戒權的行使,尤須審慎為之。
早期台灣教師擁有高度權威,學生常受教師嚴厲懲罰,體罰更是家常便飯,當時的家長多能支持教師處罰違規脫序的孩子。
自從人權意識高漲後,台灣國內教師與學生關係丕變,這幾年來,教師處罰學生被爆料、被控傷害的事件時有所聞,這種巨變,也讓現代教師對學生的管教變得保守、甚至不敢處罰,任由學生我行我素。事實上,台灣國內法令賦予教師對學生有一定程度的懲戒權,保障教師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使懲戒權,但不得逾必要程度,避免懲戒過當。
教師對管教學生的「過當或不及」,如同走極端,無助於教育正面發展,對於懲戒權的行使,現代教師得拿出高EQ來面對、妥當拿捏,才能使學生獲得適度懲處、省悟,自己也不至於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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