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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業聘不滿三年經歷駕駛將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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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十八日電)遊覽車交通事故一再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指出,九十一至九十四年十八件遊覽車肇事案中,有八件駕駛不符滿三年大客車駕駛經驗規定,消保會還發現有業者明知故犯,要求主管機關加重處罰。交通部公路總局說,將研擬統一標準,依不同情節提供對照表給各監理單位裁罰。

消保會今天在遊覽車安全再亮紅燈記者會中指出,屏東遊覽車翻覆事件中,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早在今年七月時就發現東方之星提報的駕駛名冊中,有四位駕駛經歷不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規範,駕駛需有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

消保會消保官王德明表示,業者被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發函改善,而業者卻在八月初再次聘請不符規定的駕駛開車釀成重大意外事故。

消保會說,若僱用不符三年大客車經歷的駕駛,根據規定可處業者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每次僅處以最低罰鍰,不足以達到遏止效果,對明知故犯業者,應加重處罰。

公路總局表示,對於不同情節的違規情況,目前沒有裁罰標準,因此都採用最低的九千元處罰,考量到各單位執行標準要一致,將研擬出對照表,提供各監理單位根據不同情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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