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外租屋或宿舍費 保留證明可列舉扣除
【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八日電)納稅義務人若有子女在外租屋或租用學校宿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金或宿舍費可選擇採用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需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作為證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另外,依財政部91年發布的解釋令,自90年度起,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所以,子女在外就學如有在校住宿,國稅局表示,只要保存好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外租屋留存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就可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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