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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指亞力山大俱樂部片面解約不顧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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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妍君台北十八日電)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今天召開記者會,指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八月底遊說原貝克漢健身俱樂部會員加入,以五年會費新台幣八萬元完成簽約手續,卻因公司原會員反對聲浪,片面解約,不顧會員權益;亞力山大俱樂部回應表示,這六十三位民眾並未通過審核,公司也已退回會費。

潘懷宗說,貝克漢健身俱樂部結束營業後,亞力山大集團派業務遊說這六十三位民眾,表示民眾可以五年會費八萬元(原會員五年會費十二萬元)使用亞力山大集團北投亞爵溫泉會館、亞爵運動溫泉館、全省亞力山大運動俱樂部,這些民眾因此於三天內完成簽約手續,領取臨時卡,並於九月三日起,開始使用會館,享有會員權益。

不過,他指出,期間由於亞力山大原會員認為這些民眾享有優惠會費不合理,亞力山大業務部處長葉燕卿與會員代表召開協調會後,民眾只好同意放棄全省亞力山大俱樂部使用權,僅能使用北投亞爵溫泉會館、亞爵運動溫泉館;不料,亞力山大集團卻於十月二十九日,在未徵求會員同意、未召開協調會的情況下,逕自函送片面解約書。

亞力山大經營企劃室副總經理黃海倫表示,當初公司業務招攬生意時,希望提供這六十三位民眾優惠專案,但公司有經營策略與方向,審核後並未通過入會申請,為表示歉意,公司並未收取民眾在入會審核兩個月期間使用設施的費用,退還會費之餘,還加計兩個月利息,並致贈二十張亞爵貴賓券。

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盛鈺說,根據三個理由,可認定民眾與健身俱樂部契約成立,第一、民眾入會申請時,已繳付專案全額費用;第二、若亞力山大集團有內部審核程序,業者應提供審核作業規定、流程與審核期限;第三、根據民法,若有可承諾的事實,契約即可成立,業者已提供民眾兩個月使用設施權益,應認定有「可承諾的事實」。

他指出,業者片面中止合約,可依定型化契約規定,要求業者賠償三成違約金;另外,消費者保護法五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故意造成的損害,消費者可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民眾也可透過訴訟主張,請法官裁斷,要求業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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