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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明訂發行金融債券最低面額為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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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原規定銀行為改善體質轉銷呆帳等情形仍得發行金融債券,鑑於金融債券風險較高,不宜銷售給一般大眾,增訂依但書規定發行金融債券最低面額應為新台幣1000萬元。

金管會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合理調整銀行不得發行金融債券條件,為使銀行財務狀況確實反映其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部分,將申請發行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者,修正為申請發行前一年度加計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有累積虧損者。

另外,原規定銀行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不得發行金融債券,鑑於目前各銀行逾期放款比率持續降低,上述以全體金融機構逾放的平均數作為認定不得發行的條件似過於嚴格;原規定所稱申請前一季逾放比率不明確,金管會修正為銀行申請時最近3個月每月逾放比率有達5%以上者。

金管會修正條文也規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並將評等等級及相關資訊告知投資人;銀行委託承銷機構銷售應約明告知投資人相關風險義務。

金管會表示,「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 7天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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