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五日電)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給付董事、監察人酬勞金揭露,金管會修正相關規定,如公司營運有稅後純益,支付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純益比例高於同業平均,且稅後純益低於同業平均者等狀況,除年報須揭露,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每年7月底將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公司名稱,明年起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有關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揭露,維持目前總額揭露方式,增加揭露各級距人數及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各級距人數。
金管會表示,級距分五級,新台幣200萬元以下,依92年統計,這類上市櫃家數約佔71%;200萬元到500萬元佔19%;500萬元到1000萬元佔6.55%;1000萬元到5000萬元佔3%;5000萬元以上佔0.19%。各項酬金包括車馬費、房屋津貼、員工紅利、報酬、酬勞。
需在公開觀測站揭露公司名稱的包括,如營運結果有稅後純益者,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支付予董事、監察人酬金占合併報表稅後純益比例高於同業平均,且合併報表稅後純益低於同業平均者。
營運結果屬稅後虧損者,公司支付每位董事、監察人平均酬金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上者;當合併報表為稅後純損,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支付給每位董事、監察人平均酬金超過200萬元以上者,也需在公開觀測站公開公司名稱。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如依民國92年資料,符合以上需公開的公司約佔2成。
另外,公司在股東會討論年度盈餘分派案時,應一併說明最近2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酬金總額佔稅後純益比例的比較分析,也須在年報中揭露,並說明酬金相關給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