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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疼惜台灣 乾淨選舉(九)

台灣法務部反賄選手冊

【大紀元11月13日訊】 肆、怎樣檢舉賄選?

檢察機關為端正選風,杜絕賄選,每逢選舉即與調查局、警察機關共同組成「查察賄選執行小組」,由配置該小組的檢察官率同警、調人員專責從事查察賄選的工作。

由於賄選行為都是偷偷摸摸的進行,單憑少數的小組人員,要想把賄選之徒,一一揪出,繩之以法,事實上有其困難。因此,行政院為了鼓勵民眾勇於檢舉賄選,訂有「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一種,以高額獎金鼓勵出面檢舉的人。

各檢察機關為便於民眾檢舉賄選,除設有選舉查察聯繫中心,隨時接受民眾檢舉賄選外,並設置檢舉專用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便利民眾檢舉使用。只要知道有賄選的事實,照本手冊所載的檢舉賄選專用電話或信箱(參見附錄二),就近秘密向當地的檢察機打個電話或寫封信,各檢察機關都有專人迅速處理,如果經查證確有賄選情事,必會從嚴偵辦,使其接受國法的制裁!

提出檢舉時,請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此外,檢舉時請儘量具體說明是何人,在何時、何地,如何賄選,如掌握有證據也請一併提供,避免以空洞、籠統、推測之詞來檢舉,以免徒勞無功。

凡以真實姓名、地址檢舉,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被法院判罪的,都會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發給獎金。自86年至93年8月31日止因賄選而被判有罪者有1812人、發出檢舉獎金二億三千一百十九萬七千元。

伍、附錄

受理檢舉賄選一律保密。當你發現有人賄選時,請您親自或書面或打檢舉專線電話或電子郵件,向地檢署、警察局(或分局及派出所)調查處、站或機動組檢舉,但請講清楚是什麼人、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用錢(百元、五百元或千元鈔票)或什麼東西,向誰買票及過程。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民國91年9月16日行政院核定修正】

一、為凈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舉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之賄選案件為限。

三、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查獲立法院立法委員、正、副院長、直轄市市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或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查獲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親臺幣二百萬元。

(六)查獲前五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賄選者,第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七)查獲前六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之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五、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

六、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

七、應給與檢舉人之資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八、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九、於第二點各項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始檢舉賄選者,不給與獎金。

一○、檢舉人為檢察官、調查人員或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者,不給與獎金,

一一、檢舉人誣告他人賄選,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該繼承人追回。

一二、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一三、鼓勵檢舉賄選有關之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一四、受理機關於本要點修正前受理檢察者,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核給獎金;

於本要點修正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給獎金。

檢舉賄選專用電話及信箱一覽表

◎如果您忘記檢舉電話號碼,請向「一○四」查詢。

機關名稱  專用電話  專用信箱

最高法院檢察署  (02)23167695 台北郵政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02)23704756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04)22232252 台中市郵政第1875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06)2282115 台南郵政信箱第791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07)5523712 高雄郵政第160號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日(03)3223420夜(03)8225112花蓮郵政第9-17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台北郵政第14-128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板橋郵局13支局第112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台北郵政第105-102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桃園郵政第401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新竹郵政第135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台中郵政第222號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南投郵政第180號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員林郵政第310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虎尾郵政第9號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嘉義郵政第1-25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台南郵政15支局第20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高雄市郵政第5-123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屏東郵政第81號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台東郵政第115號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花蓮郵政第7-41號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宜蘭郵政142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基隆郵政第274號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澎湖郵政第4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金門(0823)24581台北(02)23819519金門郵政第3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金門郵政第30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0800024099 馬祖郵政第10號